摘要:還有一種意見認爲,綜合考慮安全性和便捷性兩方面因素,應當允許電動自行車載人,但是必須設置一定的限制條件。經過執法檢查,在2018年,《條例》就列入了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及其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將來修改時會考慮根據新國標,對電動自行車載人的問題進行重新審視。

原標題:廣西人大回應“電動自行車搭人超12歲違規”:出於安全考慮

近日,關於南寧“電動自行車搭人超過12週歲違規”的消息,引發網友熱議。

5月29日下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自治區公安廳就《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關於非機動車載人的有關規定召開情況說明會。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機構表示,《條例》立法時規範的對象是符合舊國標的電動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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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搭人超過12週歲違規”

是出於安全考慮

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以下簡稱42條規定):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駕駛時只可搭載一名12週歲以下兒童,搭載6週歲以下兒童應當使用固定座椅。

此外,還規定“達到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法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在駕駛時不得載人。”

自治區人大法委主任委員、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陳偉雄向媒體介紹了42條規定的立法初衷。

他介紹,在《條例》立法階段,在調研、論證和公開徵求意見中,部門、羣衆對“電動自行車載人”存在較大分歧。

一種意見認爲,考慮到電動自行車制動性能等各方面因素,允許其載人存在較大不安全隱患,應當嚴格禁止。

另一種意見認爲,廣西是欠發達地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羣衆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特別是對利用電動自行車接送孩子的羣體而言具有很大的便捷性,應當允許其載人。

還有一種意見認爲,綜合考慮安全性和便捷性兩方面因素,應當允許電動自行車載人,但是必須設置一定的限制條件。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經過研究和審慎考慮,採納了第三種意見。考慮到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搞“一刀切”不允許載人不符合區情,也與廣大人民羣衆的期盼相違背。

在強調保證人民羣衆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條例爲民衆出行儘量創造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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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地適當放寬電動自行車載人

此外,農村和城市在人口密集度、車流量等方面有較大差別。

因此,在城市道路上僅允許搭載12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方便12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上學,同時考慮到6週歲以下的兒童行爲控制能力較差,還要求搭載此年齡段的兒童應當使用固定座椅。

而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區域,允許電動自行車載人,且所搭載的人員年齡不受限制,對交通安全也不會造成太大影響。

據介紹,目前對電動自行車載人的規定,外省大體上分爲兩種類型:

一種較我區規定更嚴格,比如重慶、黑龍江,完全禁止電動自行車載人,廣東只允許搭載身高1米2以下兒童;

另一種與我區規定相似,比如江蘇、寧夏,只允許搭載12週歲以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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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人等輕微違法行爲

應教育和處罰相結合

今年4月15日起,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實施。

新國標跟舊國標相比有很大變化,目前的城市道路建設情況跟過去相比也發生新變化,需要根據新形勢來重新審視研究是否與之俱進修訂法規。

經過執法檢查,在2018年,《條例》就列入了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及其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將來修改時會考慮根據新國標,對電動自行車載人的問題進行重新審視。

陳偉雄介紹,但《條例》修訂前,不意味着目前“電動自行車搭載12歲以上人員”的行爲就是合法的。在法規沒有修改之前,還是具有法律效力。

至於怎麼執法,陳偉雄認爲,行政執法機關不能把“執法”當作“執罰”。

搭載12歲以上人員大多屬於輕微違法行爲,交警部門可以採取教育和引導爲主的方式,根據《條例》53條規定,予以糾正、指出違法行爲,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並非必須處以罰款。

陳偉雄表示,這次羣衆關注到立法中的問題,對提高我區地方立法質量有積極的促進作用。無論是對已出臺的法規還是對正在制定的法規,人大都歡迎羣衆參與立法,積極發表意見建議,便於立法機關集思廣益,最大限度凝聚社會共識,使立出的法得到廣大人民羣衆的認可。

來源:微信公號“南國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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