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十八九岁的年纪本该是人生的大好年华,有的人却犯下弥天大错,走上歧途。

案情回顾

不久前,还是一名学生的孙某在接到同学的电话后,与其他两名同学一起准备了管制刀具,到一处民房对所谓的“仇家”实施报复,孙某手持武士刀第一个冲进房间,与其他几人一起将三名被害人砍伤,造成一人重伤两人轻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孙某在案件中率先冲进房内砍杀被害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应认定为主犯,且孙某的人身危险性较大,不适用缓刑。但考虑到孙某的亲属赔偿了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共计七万余元,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请求。

扫黑除恶丨大好的青春时光,一次“仗义”全破灭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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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轩君说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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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丨黔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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