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十八九歲的年紀本該是人生的大好年華,有的人卻犯下彌天大錯,走上歧途。

案情回顧

不久前,還是一名學生的孫某在接到同學的電話後,與其他兩名同學一起準備了管制刀具,到一處民房對所謂的“仇家”實施報復,孫某手持武士刀第一個衝進房間,與其他幾人一起將三名被害人砍傷,造成一人重傷兩人輕傷。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爲孫某在案件中率先衝進房內砍殺被害人,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應認定爲主犯,且孫某的人身危險性較大,不適用緩刑。但考慮到孫某的親屬賠償了三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共計七萬餘元,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法院採納了辯護人從輕處罰的請求。

掃黑除惡丨大好的青春時光,一次“仗義”全破滅

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孫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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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軒君說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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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來源丨黔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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