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此,明確管制期間脫逃的處罰行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維護正常社區矯正監管秩序,提高矯正質量和效果,預防和減少犯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認定管制期間脫逃行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能夠體現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

謝增益

管制期間脫逃應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管制是我國刑法主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方法,適用於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分子。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進行社區矯正,而對社區矯正期間脫逃的管制犯罪分子如何處理,刑事立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筆者以爲,被管制人管制期間脫逃應明確立法,認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首先,管制期間脫逃行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體現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則。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是指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爲。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管制期間脫逃的行爲不僅違反了社區矯正管理秩序,更屬於藐視司法權威。因爲,執行社區矯正的依據是法院發生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如果法院的判決裁定被撤銷,那麼社區矯正也就失去了執行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所以,管制期間脫逃本質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爲,藐視的是司法權威,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管理活動,依法應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其次,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管制與緩刑相比,緩刑是有條件不適用刑罰的改造方式,管制是較輕的刑罰,緩刑期間脫逃要收監執行,而管制期間脫逃,法院不能收監執行,也不能延長社區矯正執行時間,只能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由於對管制期間脫逃的處罰不明確,法院裁量適用刑罰時,一般而言會綜合考慮刑罰執行效果,有時會避免適用管制,而以其他相近的刑罰代替。因此,認定管制期間脫逃行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能夠體現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

再次,有利提高社區矯正質量。根據《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5條規定,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在逃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追捕。被裁定、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逃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的裁定、決定後,立即通知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由其負責實施追捕。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和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決定書,可以作爲公安機關網上追逃依據。這裏強調的是法院的收監執行決定,但管制期間脫逃的人員,法院不能決定收監執行,無法下達收監執行文書,公安機關也就沒有上網追逃的依據。同時,管制期間脫逃,行爲人又不構成脫逃罪,公安機關也不能以脫逃罪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社區矯正作爲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既承擔特殊預防,防止社區服刑人員再犯罪;又兼具一般預防,防止其他社會成員犯罪。因此,明確管制期間脫逃的處罰行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維護正常社區矯正監管秩序,提高矯正質量和效果,預防和減少犯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作者爲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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