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此,對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和現場查封的僅用於製造侵權商品的原輔材料,也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予以沒收、銷燬。市場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成立的,應當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第三款和2014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作如下處理:(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

市場監管機關對商標侵權案件應如何處理?能主動查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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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機關對商標侵權案件應如何處理?能主動查處嗎?

黃璞琳

有人認爲,註冊商標權是私權利,對於侵害私權利的行爲,行政機關不能主動介入並進行查處,除非私權人提出查處請求。但實際上,根據2013年《商標法》第六十一條和市場監管部門的“三定方案”,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市場監管部門既可以根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依法進行處理,也可以根據職責依法主動進行查處。《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還明確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市場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成立的,應當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第三款和2014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作如下處理:(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

(二)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其中,“沒收”是一種處罰措施;“銷燬”是一種處置措施,是對被沒收物品通過焚燒、粉碎、填埋等方式改變物品存在形式,或者使其失去原有使用功能的一種處置措施。對於被沒收的侵權商品等物品,並非只有“銷燬”這一種處置方式;若其具有使用價值且侵權商標與商品可以分離的,可以採取“銷燬”以外的其他處理方式加以處置。

原工商總局《關於侵權商品有關問題的批覆》(工商標字〔2003〕99號)曾規定: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侵犯他人商標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和現場查封的僅用於製造侵權商品的原輔材料屬於《商標法》所述的侵權商品。因此,對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和現場查封的僅用於製造侵權商品的原輔材料,也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予以沒收、銷燬。

(三)處以罰款。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爲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但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將案件情況通報侵權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即免予處罰。

(四)調解賠償數額。當事人請求對侵權賠償數額爭議進行調解,市場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行政調解。需要說明的是,組織行政調解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爲前提,任何一方拒絕調解的,都應終止行政調解。經行政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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