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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顺利开展,解决群众行车难、停车难问题,规范交通通行秩序,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车辆有序停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车辆不得在无停车泊位的地方停车。

二、车辆在停车泊位停放时,严格按照停车泊位施划范围见框停车、按标示方向停车,不得逆向停车。

三、为切实提高临时停车泊位利用率,不得长时间占用公共道路资源停放车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道路资源,私自施划停车泊位。

创城进行时||关于规范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车辆停放的通告

凡是未在停车泊位停车或在停车泊位未按规定停放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十一)项规定,处100元罚款;凡是长时间占用公共道路资源停放车辆的,一律清拖;凡是私自施划停车泊位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二款规定,处500元罚款。

特此通告。

红寺堡区文明办

红寺堡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9年5月29日

创城进行时||关于规范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车辆停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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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公安分局融媒体中心

来源丨文明红寺堡

编辑丨 张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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