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为工程项目请客送礼系不法原因给付,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此类行为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故二审驳回送礼人要求返还钱款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其次,胡东轻信朱荣具有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身份,以为可就此获取相应的施工项目,故而才与朱荣消费,并向其送礼,其行为目的具有不合法性。

全媒体记者 余东明 通讯员 王长鹏

上海法院对某包工头起诉追讨礼金不予支持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为工程项目请客送礼系不法原因给付,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此类行为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故二审驳回送礼人要求返还钱款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据悉,朱荣(化名)原在某区燃气管理所工作,离职后自称是2001年从原单位借调至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工作,直至2011年12月退休。2015年下半年,胡东(化名)希望朱荣能介绍上海地铁某号线的部分工程,免去招投标环节的失利风险。胡东称这两年多次请朱荣吃饭,且朱荣会向他要钱,金额几万元不等,加上送的礼品,共计约30万元,但朱荣一直没有介绍工程的实际行动。

为了挽回损失,胡东让朱荣写下借条:因某号线工程送礼、消费等欠胡东30万元,2017年3月28日前付清。但2017年3月16日,朱荣以上述借条构成敲诈为由向派出所报案。之后,朱荣亦未给付胡东钱款。无奈之下,胡东诉至法院,要求朱荣按照借条归还自己30万元。

一审法院对胡东的诉请不予支持。胡东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二审中,上海一中院认为,朱荣虽出具给胡东“借条”,但双方并未发生借贷法律关系,且借条明确系由于“工程送礼、消费等”,因此,原审未将其认定为借贷关系正确。其次,胡东轻信朱荣具有上海地铁某号线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身份,以为可就此获取相应的施工项目,故而才与朱荣消费,并向其送礼,其行为目的具有不合法性。需明确的是,即使胡东确实向朱荣给付过现金,但亦无权向朱荣要求返还,因此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上海一中院遂驳回胡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在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基础上给付。我国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亦对工程施工人的资质、如何取得工程项目等有了明确规定。

胡东通过“请托”朱荣,试图绕过法律、法规对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在给付者违背法律与社会伦理、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时,例外地否定其返还请求权,从而彰显法秩序对其给付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价。

通过否定请求返还的可能性,法秩序也刻意增加了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旨在阻止潜在的不法给付行为。 

当然,这并不表示朱荣的行为就合法。从朱荣的行为分析,其冒充工程总指挥,骗取财物,显然构成违法,应受到相应的惩戒,如果构成犯罪,亦需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不属于本案民事纠纷所应处理的范畴。

(本案主审法官毛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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