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審結一起居間合同糾紛上訴案,認定爲工程項目請客送禮系不法原因給付,既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此類行爲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故二審駁回送禮人要求返還錢款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其次,胡東輕信朱榮具有上海地鐵某號線工程指揮部副總指揮的身份,以爲可就此獲取相應的施工項目,故而才與朱榮消費,並向其送禮,其行爲目的具有不合法性。

全媒體記者 餘東明 通訊員 王長鵬

上海法院對某包工頭起訴追討禮金不予支持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審結一起居間合同糾紛上訴案,認定爲工程項目請客送禮系不法原因給付,既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此類行爲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故二審駁回送禮人要求返還錢款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據悉,朱榮(化名)原在某區燃氣管理所工作,離職後自稱是2001年從原單位借調至上海地鐵某號線工程指揮部工作,直至2011年12月退休。2015年下半年,胡東(化名)希望朱榮能介紹上海地鐵某號線的部分工程,免去招投標環節的失利風險。胡東稱這兩年多次請朱榮喫飯,且朱榮會向他要錢,金額幾萬元不等,加上送的禮品,共計約30萬元,但朱榮一直沒有介紹工程的實際行動。

爲了挽回損失,胡東讓朱榮寫下借條:因某號線工程送禮、消費等欠胡東30萬元,2017年3月28日前付清。但2017年3月16日,朱榮以上述借條構成敲詐爲由向派出所報案。之後,朱榮亦未給付胡東錢款。無奈之下,胡東訴至法院,要求朱榮按照借條歸還自己30萬元。

一審法院對胡東的訴請不予支持。胡東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二審中,上海一中院認爲,朱榮雖出具給胡東“借條”,但雙方並未發生借貸法律關係,且借條明確系由於“工程送禮、消費等”,因此,原審未將其認定爲借貸關係正確。其次,胡東輕信朱榮具有上海地鐵某號線工程指揮部副總指揮的身份,以爲可就此獲取相應的施工項目,故而才與朱榮消費,並向其送禮,其行爲目的具有不合法性。需明確的是,即使胡東確實向朱榮給付過現金,但亦無權向朱榮要求返還,因此行爲屬於不法原因給付。上海一中院遂駁回胡東的上訴,維持原判。

□ 法官說法

所謂不法原因給付,是指在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的基礎上給付。我國工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亦對工程施工人的資質、如何取得工程項目等有了明確規定。

胡東通過“請託”朱榮,試圖繞過法律、法規對工程管理的相關規定,既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在給付者違背法律與社會倫理、將自己置於法秩序之外時,例外地否定其返還請求權,從而彰顯法秩序對其給付行爲的否定性價值評價。

通過否定請求返還的可能性,法秩序也刻意增加了不法給付者的經濟風險,旨在阻止潛在的不法給付行爲。 

當然,這並不表示朱榮的行爲就合法。從朱榮的行爲分析,其冒充工程總指揮,騙取財物,顯然構成違法,應受到相應的懲戒,如果構成犯罪,亦需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這不屬於本案民事糾紛所應處理的範疇。

(本案主審法官毛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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