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李玉川诉被告申军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豫058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被告申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玉川租赁费1918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申军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玉川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申军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拖欠租赁费19万余元,人民街申军伟被曝光!.

失信被执行人:申军伟

性别:男

年龄:36岁

身份证号:4105211982****0017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人民街84号院2号楼1单元402室

立案时间:2017年5月5日

执行案号:(2017)豫0581执1217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58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918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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