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認爲,被告人陳某某多次進入未成年人住所等地,先後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猥褻多次,其行爲嚴重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情節惡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這是一起通過QQ社交軟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被害人均系初中在校學生,都註冊了QQ號,本案王某某自己沒有手機,多次借用室友的手機上網聊天至第二天凌晨。

5月31日上午,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發布2018年以來依法審判的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8起典型案例。

剛剛,臨沂中院重磅發佈:殺害、性侵...8個侵害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這些案例中,有的是不法分子以網絡聊天、招募童星爲幌子,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有的是因網絡聊天言語不合而尋釁滋事;有的是因上下樓梯等瑣事對未成年人大打出手;有的是強迫未成年人賣淫;有的是因婚外情殺害兒童,都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剛剛,臨沂中院重磅發佈:殺害、性侵...8個侵害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通過發佈這8起典型案例,希望進一步提高家庭、學校和社會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喚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積極營造安全健康的社會環境,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長。”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孫葉梅說。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記者瞭解到,多年來,臨沂市兩級法院高度重視青少年保護工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厲打擊侵害少年兒童權益的行爲,依法懲治了一批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

典型案例:

1.假冒星探招募童星 威脅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在網上註冊QQ號,謊稱自己是某藝術公司的星探在招募童星。2017年9月29日晚,他通過加QQ好友結識某校初中女生王某某,騙取王某某姓名、學校班級等信息,後以能查到其個人信息並告知其家人相威脅,要求王某某向其發送裸照。在王某某發送裸照後,劉某繼續要求王某某外出與其會面並檢查身體。在王某某拒絕後,劉某將裸照發送給王某某的同學及其家人,以散發裸體照片、敗壞名譽相威脅,要求王某某外出與其發生性關係,王某某一直拒絕並告知家人,其家人報警,劉某被抓獲歸案。被告人劉某還於2017年9月通過QQ聊天軟件結識某初中女生李某,在明知李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與李某發生了性關係。

(二)判決結果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某違背婦女意志,以脅迫手段欲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爲構成強姦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八年。

(三)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通過QQ社交軟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被害人均系初中在校學生,都註冊了QQ號,本案王某某自己沒有手機,多次借用室友的手機上網聊天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劉某利用中學生崇拜明星、急於得到認可等心理,專門選擇初中在校女生加爲好友,誘騙這些思想單純、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外出並對其實施性侵。

本案警示,互聯網具有虛擬性,但使用網絡的人是真實的,未成年人來到網絡世界中,極易被別有用心的人欺騙、引誘,給其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網絡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甚至身心傷害已經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明確規定,中小學校嚴禁學生將個人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帶入課堂;發現學生將上述個人電子產品帶入學校的,實行統一保管。不允許學生帶手機入校已經有法可依,各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這一規定,統一管理學生的電子產品,禁止學生私自將電子產品帶入校園、教室、宿舍,確需使用電子產品的,應當在教師的指導下使用。家長也應當警惕孩子網絡交友,以防不測,支持並配合學校做好電子產品管理工作。

2.小學老師猥褻學生 以猥褻兒童罪被判刑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間,被告人孫某某擔任某小學語文老師兼班主任,其多次趁學生在教室午休或辦公室無人之機,對該班女學生孫某甲(案發時8週歲)進行猥褻。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被告人孫某某在公共場所當衆猥褻兒童,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孫某某作爲一名教師,對被害人孫某甲負有教育保護的特殊職責,其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猥褻犯罪,應從重處罰。依據刑法有關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三)典型意義

教師性侵學生,嚴重挑戰社會倫理,玷污人民教師的崇高形象,給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應當嚴厲打擊,從嚴懲處。本案警示,教育部門要把好教師入口,加強教師隊伍的監督管理,強化師德師風建設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教師的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不僅學高,更要身正;同時學校和家長應當加強對青少年學生性知識普及和預防性侵害教育,提高青少年自我保護意識。

3.跟同學聊天產生矛盾 高中學長出手“相助”毆打他人

(一)基本案情

某中學畢業生劉某某與該中學初三學生連某某在學校QQ羣內,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吵。後劉某某將爭吵內容截圖發至其他QQ聊天羣中,從該中學初中畢業現正在某高中就讀的被告人李某某看到後,主動提出教訓連某某。2017年3月2日、3日,李某某夥同他人連續兩天到該學校門口附近,毆打連某某。經法醫鑑定,連某某的損傷構成輕傷。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被告人李某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爲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QQ羣、微信羣等具有共同好友的社交羣體迅猛發展,學校羣、班級羣、同學羣、健身羣等各種名目的聊天羣不勝枚舉。由於入羣的條件寬鬆而隨意,羣裏的成員在現實世界中可能並不相識。由於性格不同、經歷各異,有時出現意見分歧,甚至發生爭執,實屬正常。但是未成年人心智並不成熟,表現慾望強烈,自控力較弱,對看不慣的言行容易針鋒相對,逞強好勝,甚至大打出手。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連某某並不相識,也不在一個羣中,別人也沒有讓他幫忙解決矛盾,他卻爲了顯示自己的能力,主動提出毆打被害人,觸犯了刑律還自認爲在抱打不平。本案警示,未成年人要文明上網,避免因不當言行對他人造成傷害。同時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和理性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免一時衝動,誤入歧途。

4.因對丈夫前妻不滿 繼母殺害2歲繼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與李某相識後發展爲不正當男女關係。李某的妻子發現後與李某離婚,之後劉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因離婚前後的瑣事,劉某對李某的前妻產生不滿,懷恨在心。2017年5月31日,劉某在照看李某與前妻所生的2歲兒子時,遂起報復之心,將孩子口鼻捂住,致其死亡。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某捂壓被害人口鼻致人死亡,其行爲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殺人罪。因劉某在審判時爲懷孕婦女,依法對其不適用死刑,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因婚外情引發的惡性案件。被告人劉某明知李某有婚姻家庭而與其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引起李某妻子不滿和社會譴責,甚至李某的家人也責怪其破壞兒子的家庭;劉某不但不思反省,反而在李某離婚與其再婚後,爲報復李某前妻,殘忍殺害年僅2歲的繼子,其動機極其卑劣,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壞。

本案警示,婚外情違反道德和法律,得不到社會支持和家人的祝福,即使最終結合也很難得到幸福,甚至會付出血的代價。本案李某因婚外情失去了兒子,他恨劉某,但他與劉某有一個共同的女兒,又希望女兒不要失去母愛,在痛悔和糾結中,他追求的婚姻幸福已經成爲了惡夢;劉某受到法律的嚴懲,良心的譴責,她自己的孩子也失去了母親的呵護和陪伴,成爲犯罪的受害者。

5.畢業後回校“幫助”校友傷害同學

(一)基本案情

陳某、周某、馬某均系某中學初三學生。2016年11月15日,三人因與同校學生宋某某在上下樓梯時產生矛盾,宋某某將陳某打傷。被告人馮某某曾系該校學生,畢業後經常在學校附近逗留,得知校友陳某被宋某某打傷後,持U型電動車鎖將宋某某頭部打傷。經法醫鑑定,宋某某的傷情構成重傷。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被告人馮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以被告人馮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三)典型意義

同學之間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學會合法合理去解決。朋友之間互相幫助是應有之義,但不應當意氣用事,觸犯法律。本案中,馮某某作爲朋友,不但沒有幫助解決矛盾,反而無視法律,大打出手,恃強凌弱,缺乏對規則的基本認知和敬畏,最終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到傷害,自己被刑事處罰的後果。

6.無證駕駛摩托車撞傷兩未成年人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0日12時許,被告人劉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兩輪摩托車將9歲的李某甲和6歲的李某乙撞傷。經鑑定,李某甲的損傷構成重傷。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行駛,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交通肇事案件數量居高不下,未成年人成爲高發被害羣體。有的家長忙於工作,放任孩子到馬路上玩耍;有的家長在照看孩子過程中抱着手機成爲低頭一族,沒有發現孩子跑到了馬路上;有的家長違反交通規則帶着孩子橫穿馬路;有的家長騎車帶孩子在道路上行駛卻沒有安全防護措施;還有的家長抱着僥倖心理認爲孩子到了馬路上,車輛必定會避讓,對道路危險沒有認知或者認知不足。本案就是年幼的姐妹倆準備到奶奶家去,家長認爲不會出事,沒有陪同過馬路,結果雙雙被撞傷。本案警示,車禍猛於虎,未成年人的家長一定要盡好監護職責,避免孩子進入危險環境中,自己也應遵守交通規則,同時教育孩子從小養成守法習慣,遵守規則是對自己最好的保護。

7.爲牟利 強迫未成年人賣淫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女,16歲)與張某乙預謀,尋找女孩設法強迫其賣淫,以從中牟取利益,後張某某選定被害人馮某(女,15歲)爲目標。2017年12月12日晚,張某某、張某乙夥同劉某某、被告人胡某某(男,16歲)、趙某,按照事先約定,由張某乙將馮某以談戀愛的名義約到某公寓一房間,被告人張某某、胡某某與劉某某、趙某隨後按照事先約定闖入房間,對馮某進行毆打,強行脫掉被害人馮某的衣服,以製造“捉姦在牀”並拍攝裸照傳上網的方式,強迫馮某答應跟着張某某賣淫。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某、胡某某爲強迫被害人賣淫以牟利,夥同他人採取毆打、拍裸照上網傳播的方式強迫未成年被害人答應跟隨他們賣淫,其行爲構成強迫賣淫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以強迫賣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張某某、胡某某過早輟學,文化程度偏低,沒有形成正確的是非觀念,加之結交了不良朋友,導致走上犯罪道路。他們本是如花的年齡,卻只能在高牆下度過自己的青春,令人嘆息。被害人也才15歲,卻被人輕易以談戀愛爲名約見,說明其自我保護意識差,社會經驗缺失,極易上當受騙。本案警示,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對社會認知不足,卻自認爲已經成熟,急於擺脫父母的監管,急於結交朋友,急於展示自己的能力,往往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成爲受侵害的對象,或者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家長應認真履行監護責任,經常與子女溝通交流,及時瞭解子女生活、學習、交友情況,理性對待子女的逆反行爲,幫助子女順利度過青春期,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或者被犯罪侵害。

8.性侵留守兒童 侵犯兒童身心健康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陳某某多次進入女童陳某甲(2004年11月5日出生)家中或將其騙出,對陳某甲實施猥褻7次,並對其隱私部分拍照。2017年3月至7月,陳某某多次通過手機短信、QQ向陳某甲發送淫穢視頻和淫穢聊天內容,向陳某甲索要裸照,將陳某甲的不雅照片和視頻發送到網絡上。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被告人陳某某多次進入未成年人住所等地,先後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猥褻多次,其行爲嚴重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情節惡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三)典型意義

在廣大農村,許多年輕父母外出打工,留下孩子在家,這些留守兒童由於得不到父母有效的監護和教育,祖父母監護能力較弱,容易受到侵害。本案警示,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儘量與子女生活在一起,關愛子女成長,及早發現子女在生活中的異常,及時發現和制止犯罪,避免孩子受到傷害。在此呼籲,應儘快建立健全對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保護兒童合法權益,指導兒童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防止受到侵害。(沂蒙晚報記者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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