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湖南法院网讯 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给付租金义务,通过“跑路”、不接电话以此来逃避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5月30日15时,保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攻坚战以来首起拒执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樵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樵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2014年12月林某樵租赁向某辉房屋用于开设某医院并签订租赁合同,后因资金链断裂“跑路”。2017年8月,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某樵支付原告向某辉租金、违约金及水电费共计479055元,同时自行清点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并搬离。林某樵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短信向被执行人林某樵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拒接办案人员电话、不回短信“玩失踪”,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被执行人租赁房屋内的办公医疗设施、电梯等物品进行拍卖无果,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按起拍价以物抵债,抵偿部分执行款31.576万元。被执行人林某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该院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9年3月,被告人林某樵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5月30日,林某樵家属与申请执行人向某辉达成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6.3万元执行款,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樵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考虑林某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认罚表现,已经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当庭对林某樵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县电视台全程录音录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据悉,保靖法院始终把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重中之重,主动作为,破解难题,尽最大努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满意度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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