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出現以上情形時,公司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依法繳納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在公司成立以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股東在什麼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在什麼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境內公司的一般形式,有限責任,意即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的債務是以法人的全部資產來償還,股東通常不需要對債務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在符合某些特定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一、股東出資不實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在公司成立以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出資不實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在公司成立時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比如以現金出資的股東,未將足額資金轉入公司賬戶,以實物出資的股東,未如實將實物辦理交接或過戶手續。

2.在公司成立以後抽逃出資。抽逃出資通常表現爲股東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出資轉出,或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向股東進行分配。

3.公司增資,認繳出資的股東出資不實。

4..以無形資產出資,但與主營業務不相關。比如以知識產權評估後出資至公司,但該知識產權與公司所經營業務不相關,且並未實際應用於公司產品和業務中。

當出現以上情形時,公司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依法繳納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的財產應獨立於股東的財產,二者不得混同,若出現股東與公司資金混同等下列情形,則股東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股東與公司資金混同,持續使用相同賬戶;

2.股東與公司的盈利不加區分,雙方財務賬目不清;

3.股東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司產程規定,過度控制、支配公司;

4.股東與公司之間業務持續混同,交易價格等受同一股東支配或操縱。

司法實踐中公司債權人通常會難以舉證證明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事實,因而司法認定亦較爲複雜。

三、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

我國《公司法》規定,當出現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等應解散的情形時,公司股東負有對公司進行清算的責任。如果股東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那麼股東應當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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