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逃避債務,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將面臨刑事懲罰

2018年9月至今,南郊某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某,拒不支付該公司務工人員工資,並將公司應付的員工工資款挪作他用,共拖欠58名勞動者工資60餘萬元。吳某抱着僥倖心理,以“跑路”的方式逃避支付員工工資。2019年1月10日,湖北某某市公安分局收到某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移交的吳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南郊派出所領導對該案高度重視,迅速立案偵查、收集證據。後民警通過大量的信息研判和走訪調查,獲悉犯罪嫌疑人吳某藏匿於武漢市某小區內。2月27日,南郊派出所所長帶領民警立即驅車趕往吳某藏匿地點,經過一天一夜的蹲守於28日凌晨將犯罪嫌疑人吳某抓獲歸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吳某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件還在偵查之中。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爲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如果用工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並且通過上述方式逃避債務,經過有關單位催告仍然不支付的,用工單位將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經營企業應當具有社會責任感,企業主應當嚴格遵從勞動合同約定按時發放工資,不能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更不能找尋各種方法逃避上述債務,惡意欠薪將會面臨刑法的懲罰。

文丨王佳楠律師 公司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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