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涉貪人員拒不認罪悔罪不得假釋,一般不予減刑

爲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共七條,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爲切實鞏固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工作取得的壓倒性勝利成果,有效回應人民羣衆對依法嚴懲腐敗犯罪的新期待,更好地服務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制定了《補充規定》,作爲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的補充規定予以下發。

《補充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補充規定》的適用對象爲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依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二是明確了對上述罪犯假釋從嚴的原則;三是規定了對拒不認罪悔罪或者拒不履行財產性判項的上述罪犯,不得假釋、一般不予減刑的具體要求;四是明確了從嚴減刑的具體標準和尺度;五是規定了對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上述罪犯減刑時可以不受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六是規定了《補充規定》的時間效力。

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分別制定了減刑假釋實體性和程序性司法解釋,並配套出臺了一系列工作舉措,成效明顯。《補充規定》的出臺,有利於形成更加嚴密的制度體系,促進減刑假釋工作更加規範、有序開展。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