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公司破產,監事制度都形同虛設,所以監事會議事規則不可少

一般來說,股東對董事會,股東會比較熟悉,但對監事會比較陌生。這是因爲隨着公司規模的擴大,特別是股份公司,股東大多都產生了投機化行爲,股東更關心股票的漲跌,而不是公司的經營狀況。

殊不知公司的股價最終和公司價值掛鉤,而監事會就是爲了保護股東權益,防止董事會獨斷專行,侵害中小股東。

良好的監事會議事規則,可以維護公司以及股東的財產安全,防止損害債權人利益,最大程度上防止公司違法行爲發生,從而防止公司走向破產邊緣。

本講提供一份標準版的《監事會議事規則》,幫助企業完善監事制度,做到權力的平衡與制約,助力企業良好發展。

大多數公司破產,監事制度都形同虛設,所以監事會議事規則不可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監事會的運作,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 監事

第二條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公司章程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第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續委派/選舉可以連任。股東有正當理由認爲非職工代表監事不能履行職責,維護股東權益,在其任職期間可以撤換,並向監事會提交書面撤換通知書。

監事任期屆滿未重新委派或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委派/選舉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大多數公司破產,監事制度都形同虛設,所以監事會議事規則不可少

第六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七條 監事除依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祕密;對尚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維護公司利益。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監事會

第九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監事會共五人,其中職工代表xx人,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xx各委派一名監事。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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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規則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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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二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通知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書而送站全體比事。必要時,經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至少應提前一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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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爲會議方式;特殊情況下可以採取傳真、電視會議方式,但應將議事過程做成記錄並由所有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字。

第十五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童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免除責任。

第四章 監事會決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二分之一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並做出有效決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種說明性記載。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爲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祕書保存。監事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爲十年。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則在公司股東會、監事會通過後生效,與《公司章程》衝突之處,以《公司章程》爲準。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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