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同名同姓同鄉,莫名變“老賴”

(記者楊健鴻 通訊員張偉 胡廣平)近日,雲南省昆明市檢察院向昆明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要求撤銷此前作出的一項民事判決。申請人小方有望擺脫困擾多年的“老賴”標籤。

2017年的一天,當時還是大學生的小方購買高鐵票時,得知她被限制高消費。小方上網一查,才發現自己成爲一起民事案件被告,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

判決顯示,2014年3月9日晚,小方受邀與同案被告李某、死者寧某等人一起喫燒烤、喝酒。寧某喫飯時大量飲酒並嘔吐,同行其他人未採取措施,最終寧某因酒精中毒死亡。原告寧某的父母起訴,要求小方、李某等8名被告承擔賠償責任。2015年2月,昆明市官渡區法院作出判決,其中小方需賠償9743元,由於沒有執行法院判決,小方被列爲失信人員,並限制高消費。

但小方表示,自己當時在雲南文山州上大學,不在昆明,也不認識判決書上的那些人。通過多方瞭解才發現,案件中的“小方”是同鎮不同村的另一個“小方”,兩人同名同姓,身份證發證機構相同,身份證前六位和後四位號碼相同,自己成爲被告,純屬死者父母告錯了人。

由於有“老賴”的標籤,小方大學畢業後找工作時四處碰壁,參加各類招考都在政審中被卡。小方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於2018年6月來到官渡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案後,檢察官通過調取原審卷宗,發現法院根據原告撰寫的起訴狀和提供的被告信息確定了“小方”的身份,由於聯繫不到被告,法院進行了公告送達和缺席審判,因此沒人對“小方”的被告身份提出異議。後檢察官通過對兩名“小方”進行詢問、到當地派出所查詢戶口、找證人李某進行詢問和辨認、走訪兩名“小方”的家庭等工作,查明當晚參與聚餐的“小方”的確不是判決的被告,而是另一名同名同姓的“小方”,比判決書中的“小方”小5歲。而原審原告也表示,起訴書爲律師撰寫,自己並不瞭解如何確定的被告。

在紮實的證據面前,官渡區檢察院認爲法院判決系被告主體認定錯誤,遂依法提請昆明市檢察院抗訴,昆明市檢察院審查後作出提出抗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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