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修改,由原来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现在的认缴登记制,同时也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大大降低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

许多人基于对创业的向往或者对财富的追求,纷纷成立属于自己的公司。但是,有些人出于自身原因考虑,不方便或者不愿意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找到身边的家人或者朋友做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做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有没有法律风险?

挂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随便当!小心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挂名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债务与他人签订担保合同,当担保事由出现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其责任不会因为挂名担任而减免。下面信之源律师给大家讲述一个真是的案例:

【案情简介】

一、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是孙某,但实际控制人是王某。孙某只是普通员工,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过某公司经营和管理。

二、2013年6月,某公司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向某农商行申请贷款500万元。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三、为保证贷款的偿还,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实际控制人王某等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

四、贷款到期后,某公司未能偿还欠款。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履行了责任后,某公司,孙某,王某等却未履行反担保义务。

五、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孙某,王某等承担责任。孙某以其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为由进行抗辩。

六、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偿还债务,孙某也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挂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随便当!小心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裁判要点】

虽然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王某,孙某只是该公司的普通员工,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过某公司经营和管理。但孙某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且合同有效,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即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签订担保合同就要承担担保责任,签订合同需要谨慎。

本案中,孙某仅是公司普通职工,也许是迫于领导的压力,也许是对公司实力的相信,更可能是担保公司的强制性要求,与担保公司签订了个人担保合同。但是一旦签订担保合同,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就必须承担责任,因此签订担保协议一定要谨慎。

二、由于多数挂名法定代表人并不参与经营和了解业务,因此不可轻易答应担任该职。

在本案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孙某只是员工,从未参与决策和经营,但在公司借款之后,却不得不为公司提供了个人担保,从而使自己也承担了连带偿还责任。

【相关法规】

《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挂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随便当!小心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信之源律师提醒:做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会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所以,如果和公司之间关联不大,也没有参与经营,最好尽早退出,以免被人当做替罪羊,得不偿失。如果您要相关的法律问题咨询,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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