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兴资讯」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好还是做小规模纳税人好?
自今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来,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就牵动着千千万万小微企业的神经。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明确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具体政策和实施时间。自今年5月1日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就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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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这些规定要知道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4月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办理办法、计税方法、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处理方法,以及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销售额再超标如何处理等内容。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办理办法: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的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处理方法: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销售额再超标如何处理: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明确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其中一项重要规定是: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