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是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的時間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若不足3日應順延截止時間。若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影響投標文件編制,不受上述時間限制,但採購人應充分評估影響,避免投標人因此質疑與投訴。

近期在頭條上答覆網友詢問關於招投標報名截止後,如何操作調整正式招標文件的問題。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的,個人覺得有必要進一步小結,供大家參考。

正式招標文件發售後能修改嗎?如何規範操作呢?

根據財政部87號令第二十七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是可以修改與澄清的,具體操作上應注意以下問題:

1.對修改內容的規定:不得改變採購標的和資格條件。因爲這會造成實質性變動,若有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的改變應該重啓採購程序(報監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2.澄清或者修改的公佈渠道與內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佈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爲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它既是投標人制作標書的依據,也是評審專家評審的依據,是正式採購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要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3.對投標時間的規定:一是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的時間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若不足15日應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這是確保投標人有足夠時間調整編制投標文件。若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影響投標文件編制,不受上述時間限制,但採購人應充分評估影響,避免投標人因此質疑與投訴。二是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的時間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若不足3日應順延截止時間。

建議採購人充分重視正式採購文件上網發佈,採購代理機構應履行審覈把關職責。雖然87號對招標文件調整留有空間,但修改或澄清採購文件,增加採購項目實施的難度、進度,並對投標人心理會產生一些影響。

正式招標文件發售後能修改嗎?如何規範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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