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安人孟女士在國外生活期間,丈夫鮑先生找人冒充她在蘇州簽訂了自願放棄房屋所有權的協議書,並辦理了不動產登記,將房屋登記在他一人名下。趙良善認爲,鮑先生找人冒充孟女士變更房屋登記的行爲屬於違法行爲,根據婚姻法等法律規定,鮑先生涉嫌轉移夫妻財產,在離婚時孟女士可主張給鮑先生少分或不分。

找人冒充妻子簽字 房子成丈夫的 合法嗎?

主講律師: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律師

北京大成(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朝澤

江蘇東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思邈

西安人孟女士在國外生活期間,丈夫鮑先生找人冒充她在蘇州簽訂了自願放棄房屋所有權的協議書,並辦理了不動產登記,將房屋登記在他一人名下。孟女士起訴後,蘇州中院判決,認定該不動產登記行爲違法,但考慮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宜撤銷該行爲。孟女士認爲,法院只判決了違法但未撤銷,她自身的合法權益仍未得到維護。

回國後才得知丈夫找人

冒充她簽字放棄房屋產權

孟女士原籍在陝西西安,現擁有新加坡與澳大利亞雙重國籍。因工作原因她長期生活在國外,在新加坡認識了鮑先生,兩人2008年結爲夫妻,生育了兩個孩子。

鮑先生也是新加坡國籍,但因在國內、國外都有全職工作,2015年兩人在蘇州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總價值300多萬元。

“我從2003年開始就長期在澳大利亞生活,在蘇州買的那套房子一直沒住過,2017年年底我回國後無意間得知,房產證辦下來了,但只有鮑先生一個人的名字。”孟女士說,她瞭解到,2016年11月11日,鮑先生找人冒充她去不動產登記中心簽訂了她自願放棄房屋所有權的協議書。當時她在國外,鮑先生說要出售兩人共同所有的另一套房產,並向她要走了護照等信息。

孟女士說:“我發現此事後提出了離婚,但在澳大利亞離婚有一個無過錯原則,需要分居一年。2018年4月我們開始分居,現在還在申請離婚階段。”

昨日,華商報記者看到,孟女士提供的該房屋不動產權證上寫着,權利人爲鮑先生,共有情況爲單獨所有,落款日期爲2016年12月27日。

蘇州中院認定登記行爲違法

但認爲不宜撤銷

2018年4月27日,孟女士將給鮑先生進行不動產登記的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起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被告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不動產權證,並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該房屋屬於孟女士和鮑先生共同共有的不動產權證書。

2019年5月31日她收到行政判決書,判決書中寫着,被告爲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第三人爲鮑先生和蘇州市某擔保有限公司。

蘇州中院查明,孟女士和鮑先生於2008年11月在新加坡登記結婚,2015年兩人在蘇州市購買了一套房屋。2016年11月11日,鮑先生與一自稱孟女士的女子持孟女士護照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房屋登記,並提交了登記申請書、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等文件。其中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顯示,孟女士自願放棄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蘇州市國土資源局經審查,於2016年12月27日向鮑先生頒發了不動產權證書。2019年1月,原蘇州市國土資源局的職責,整合劃入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此外,蘇州中院還查明,孟女士2016年7月出境,2017年12月入境,期間無出入境記錄。2016年11月11日不動產登記中心對申請人進行人臉圖像信息採集時,自稱爲孟女士的女子的人臉圖像與孟女士本人差異較大。

根據判決書中法院調查,鮑先生承認在辦理登記時對孟女士故意隱瞞,找人冒充孟女士。

蘇州中院作出的判決認爲,被告依據不真實的申請實施的不動產登記行爲不具有合法性,第三人擔保公司對案涉不動產設定了抵押權,鑑於撤銷該不動產登記行爲將影響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案涉不動產登記行爲不宜撤銷,而應確認不動產登記行爲違法。

昨日,孟女士表示,判決只確認了不動產登記違法,但並沒有撤銷該行爲,她感覺自身合法權益依沒有得到維護。

>>律師說法

孟女士該如何維護權益?

宋思邈說,蘇州中院沒有撤銷違法的不動產登記行爲是因爲還涉及擔保,照顧善意第三人擔保公司利益所以沒撤銷。爲了維護自身權益,孟女士可追究行政機關的失職責任,向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申請行政賠償,再由行政機關追究具體工作人員的失職責任並監察處分,如果對賠償不滿意可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趙良善說,孟女士可要求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採取措施補救自身權益,如停止房屋轉讓待抵押權消滅後再更正,或其他經濟補償措施。

韓朝澤認爲,鮑先生與孟女士目前均非中國公民,也並非在中國締結婚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規定,二人若未約定使用主要財產所在國法律,孟女士可根據共同經常居住國法律向法院提起關於婚姻共同財產的訴訟。

房屋現在歸誰所有?

趙良善認爲,涉案房屋屬於不動產,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物權登記是證明不動產權人權利的正確方式,如果沒有撤銷登記行爲,那麼該產權從法律上仍然屬於產權登記人,即鮑先生。

韓朝澤認爲,由於蘇州中院的判決中確認行政行爲違法,並非判決撤銷之前的行政行爲,因此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之前做出的不動產登記證明依然有效。

宋思邈認爲,根據蘇州中院的判決可明確簽訂放棄房產協議非孟女士本人意思,所以這份協議是無效的。“就本案來看該房屋應爲夫妻共同財產,鮑先生還沒有處置該房屋,孟女士以後可對該房屋行使所有權。”

鮑先生是否觸犯法律?

宋思邈認爲,因房子在誰名下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定性,鮑先生和孟女士還未離婚,且房產沒有被處置,因侵權必須有損失,孟女士目前還沒有損失,所以鮑先生的行爲並沒有侵權。如果兩人已經離婚,就侵犯了共有權。

韓朝澤認爲,鮑先生在孟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騙取了孟女士證件信息,在其非真實意思表達的情況下與他人合謀騙領不動產登記證明,屬於違法行爲。

趙良善認爲,鮑先生找人冒充孟女士變更房屋登記的行爲屬於違法行爲,根據婚姻法等法律規定,鮑先生涉嫌轉移夫妻財產,在離婚時孟女士可主張給鮑先生少分或不分。 華商報記者 田睿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