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案」虚假好评要谨慎,刷单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源情况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打击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托登记注册和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对辖区网店进行了摸底统计。在统计过程中,发现常熟市某公司在天猫商城上开设的“旗舰店”店铺在宣传上有夸大成分,需要整改,随后执法人员上门走访这家企业,在现场查看过程中,细心的办案人员在桌子一角发现一张有刷单记录的A4纸,凭着高度职业敏感性,执法人员觉得事有蹊跷,在与当事人简单谈话后,接着对其办公电脑等设备进行查阅,发现有网络刷单行为。随后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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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旗舰店主要从事各类羊毛裤、保暖裤的销售。从2017年10月到2018年1月底,当事人给参与刷单者发布刷单任务以提高虚假好评数量,从而吸引消费者到店铺消费。在此期间当事人共进行虚假交易2432次,涉及商品价值总额271967元,依据事实和法律,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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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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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当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的状况、用户的评价、曾获得的荣誉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外一种是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个是为自己,另外一个是帮助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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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施行)第八条对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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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在现实中,网络交易平台上以排挤对手为目的进行的虚假交易和虚假评价具有普遍存在性,究其原因是商家由此可以快速有效的提高商业信誉,获得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和更多的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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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现象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一是以本案为例的通过微信、QQ等媒介进行的刷单;

二是以竞争对手为目标,雇佣人员对竞争店铺实施恶意差评,直接或间接贬低竞争店铺的商业信誉;

三是通过专业刷单组织,以外包方式进行。

这种情况下商家和组织帮助虚假交易的行为人是共同违法。对于这种帮助的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也单列做出了规定。刷单炒信和虚假评价是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程度大小和情节轻重,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既有因买卖合同违约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有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的行政责任,还有因恶劣影响和损害后果严重导致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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