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年11月14日大厂县国土资源局重新向张广成颁发了编号为“大厂国用(2011)第01093号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鑫诚公司”。鑫诚公司总经理张广成向记者进一步解释:“我们企业一直用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用来盘活资金,扩大经营,没想到相关部门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有问题’为由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廊坊大厂国土部门未经批准违规发证,官员:是我们管理的疏忽

深陷漩涡中的河北大厂县鑫诚肉类有限公司。受访者/供图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刘小卫 报道

“我们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了14年了,从2005年开始,经过立项、规划、环评,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时至今日,却被告知办不了不动产证。”

5月9日,河北大厂县鑫诚肉类有限公司(简称鑫诚公司)法人代表王守艳拿着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证原件无奈地告诉记者。

鑫诚公司总经理张广成向记者进一步解释:“我们企业一直用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用来盘活资金,扩大经营,没想到相关部门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有问题’为由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记者了解到,为了兴办企业,张广成在2004年向河北大厂县政府部门递交了“在大厂县西环路路西征用8亩土地兴办企业”的立项相关审批报告,之后政府批准立项,建设规划部门也出具了规划坐标图,同时还给他颁发编号为2004002号规划许可证。2004年12月,他还获得了廊坊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环评报告。

鑫诚公司在2005年正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同年7月19日,大厂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张广成到大厂县财政局缴纳土地地价款1663766元。随后,张广成依法向财政局缴纳了该款项,县财政局出具了发票。同年7月21日,张广成到大厂县国土资源局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1年11月,张广成向大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同年11月14日大厂县国土资源局重新向张广成颁发了编号为“大厂国用(2011)第01093号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鑫诚公司”。鑫诚公司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将其进行质押,并拿到了银行贷款。

2018年10月,原大厂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登记改为大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于是,鑫诚公司拿着《国有土地使用证》去办理变更“不动产登记证”。然而,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审查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以“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有问题”为由,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经过进一步询问,鑫诚公司才得知“该宗土地未经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土地登记不符合登记法定程序,该证属于大厂县国土资源局违规办理”。

得知情况后,王守艳、张广成等鑫诚公司负责人找到大厂县国土资源局胡姓局长问个究竟。胡局长看完材料后说:“这是国土局内部的事情,经查该宗土地当时没有经过审批就发证了,是我们土地局的责任,我们给你处理。”他还称“此事国土局将上报县政府开会处理,一个月之内给你们答复”。

记者看到编号为大厂国有(2011)第0109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多笔使用该土地使用证在银行抵押贷款的记录,上面分别加盖着大厂县国土资源局印章。

2019年4月15日,大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大厂县国土资源局)回复鑫诚公司称“该宗土地的登记资料不全,该项业务暂缓办理。我局主要负责人多次组织研究处理类似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处理非常困难,需要一定时间,请耐心等待”。

就此,记者采访了大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海军副局长。他说:“不动产登记中心刚成立两年多,以前没有电子档案,一宗土地一个信封袋,现在我们没有找到该宗土地的档案,连最基本信息登记都没有,也许掺杂在其他信封袋里。”他还表示“这确实是我们局管理工作的疏忽”。

对于上述政府部门存在的问题,北京全维和谐法律咨询中心法律专家委员会主任陈思告诉记者,首先鑫诚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本身是一种物权证明,是大厂县政府颁发,具有法律效力,却被告知“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由此说明大厂县政府给鑫诚公司办理土地证登记出现错误,是一种行政违法。“鑫诚公司的土地证是由大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法律凭证,土地登记部门无权直接消灭、收回他人的土地证。”陈思说。

陈思最后表示,政府要承担因行政违法而造成的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标题:河北大厂国土部门被指“未经上级审批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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