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晴/廣州日報

2019-01-22 11:56

廣州日報1月22日消息,借款2萬元,不到半年變成了75萬元;合同金額是借款額10倍,個別最高日息竟達100%;短短2個月,80多歲的大學退休教師夫婦失去了廣州天河區的一套房,市場價350多萬元,“套路貸”團伙以95萬元攫取到手……

記者21日從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獲悉,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檢察院近日依法對一個五人“套路貸”團伙以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該團伙自2016年起先後對88名被害人實施詐騙,涉案金額高達3200餘萬元,還騙取被害人房產24處等財物。

檢察官表示,“套路貸”是有預謀有組織的犯罪,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而被害人往往對其中的風險沒有足夠認識和準備,一旦上當,輕則揹負鉅額債務,重則可能傾家蕩產。可以說,“套路貸”給被害人個人及其家庭和社會都帶來了巨大的危害,謂其是一種社會毒瘤毫不爲過。藉助該案,檢察官向記者揭祕了“套路貸”的6種犯罪手法。

套路一

以發“廣告”、打電話等方式招攬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通常打着所謂的“無抵押、免息”“放款快,即時到賬”等旗號來吸引潛在客戶,通過在公共場所、私人車輛上發放各種五花八門貸款小廣告,撥打騷擾電話等方式推銷其貸款產品。此外,他們還會在微信羣、QQ羣、微博等網絡平臺上打出這些廣告,一旦有人相信廣告並與之取得聯繫,那麼十有八九會中了他們設的“套”。

與被害人取得聯繫後,犯罪嫌疑人會以提供上門服務爲由前往被害人住所進行所謂的家訪調查,其真實目的則是爲了搞清楚被害人的住所地,以便日後能夠隨時上門討債;同時以評估被害人的還款能力爲由,套取被害人的個人和家庭財產信息,有不動產的就會查冊,以明確被害人的不動產權利狀態,以便根據被害人的財產狀況制定接下來的具體詐騙方案;同時還要求留下被害人身邊至少10名親友的聯繫方式,爲後期輪番“轟炸”式的催收準備條件。

套路二

製造民間借貸假象 巧立名目盤剝借貸本金

犯罪嫌疑人會主動要求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借貸假象。而簽訂借款合同套路如下:首先,以收取“保證金”的名義虛高借款金額。如被害人楊先生要借10萬元,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但同時以爲保障借貸資金安全,聲稱日後若發生訴訟將會有律師費、訴訟費等支出爲由,要求預先收取10萬元的保證金,由此,誘騙楊先生簽訂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額就變成了20萬元。

其次,以“空白合同”“陰陽合同”“口頭約定”方式掩蓋非法的高利貸。在此類“套路貸”中,犯罪嫌疑人索要的利息一般都高達月息6%~10%,個別極端情況下,甚至達到了令人震驚的日息100%,但這些要求並不會寫在合同上,採取簽訂的是“陰陽合同”“空白合同”的方式來規避國家對於民間借貸最高利率的限制性監管規定,而這些合同並不會交給被害人,以便其隨時添加需要內容。

最後,以“行業規矩”等名目,極力剋扣被害人實際取得的借款金額。合同簽訂後,犯罪嫌疑人會以行業規矩爲由,收取“砍頭息”(即第一個月的利息)、上門服務費、放款折扣等費用,被害人實際取得的借款額實際上只有大約八成,如上述借款20萬元,被害人楊先生實際到手的金額只有大約16萬元,而支付利息時則要按照20萬元本金爲基數,按照6%的月利率支付。

套路三

製造虛假銀行流水 掩飾真實借款數額

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將20萬元的虛高借款以銀行轉賬方式打入被害人楊先生的銀行賬戶,隨即立即讓楊先生通過ATM機、銀行櫃面取現交還;如果遇到銀行下班而無法支取大額現金的情況,嫌疑人還會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到實現其目的爲止。

另一個案中被害人黎先生在收到嫌疑人支付的虛高借款後銀行已下班,無法即時支取20萬元“保證金”,嫌疑人就以辦完事要感謝、放鬆爲藉口,逼迫黎先生請喫飯,一直跟在黎先生身邊,監視黎先生直至次日早上銀行營業,黎先生取出20萬元現金交給嫌疑人,嫌疑人才作罷。

在金額較小的借貸中,嫌疑人則會讓被害人手持“保證金”現金拍照存證。通過這樣的套路,相關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或其他證據就會與虛高借款合同金額一致,造成嫌疑人實際支付了全部借款資金的假象,同時也爲其通過虛假訴訟佔有被害人財物做好充分“法律”準備。

套路四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 步步將被害人逼入絕境

在被害人無力按時償還(無論是本金還是利息)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會加緊催收,並會“按約”加收所謂的罰息、違約金等,此舉不僅進一步加重了被害人的財務負擔,而且也進一步削弱了被害人的還款能力,嫌疑人的終極目標並非被害人的那點利息,而是被害人的全部“身家”。此時,催債的嫌疑人一面是催逼債務的“惡人”,一面又變身爲雪中送炭的“好人”,他及時地請出同夥來“接單平賬”以“幫助”被害人渡過難關,以此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而在此過程中,催債的嫌疑人還要收取一筆不菲的“中介費”(壘高後借款金額的10%)。案中的被害人楊先生在不到半年的時間裏經過5次“加壘”,債務總額從2萬元變成了75萬元,足足增加了37.5倍,這還不包括他此前已向犯罪嫌疑人支付的利息、罰息等損失。

爲啥被害人明知不公平還要向嫌疑人同夥借款呢?實際上,在最初簽訂的第一份合同中,嫌疑人就已以合同正式條款的形式規定被害人在借款期內不得向他人再借款,否則要承擔剩餘本金24%的違約金。可見,嫌疑人早已通過所謂的雙方合意限制了被害人的正當權利,而且嫌疑人還會通過威脅恐嚇等方式阻止被害人向其他人借款,被害人往往只能就範,由此債務數額越滾越大,直至徹底破產。

套路五

瞄準被害人房產 頻頻祭出騰挪轉移大法

對於有不動產的被害人,嫌疑人的套路如下:首先,在簽訂借款合時要求被害人同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虛高的借款金額約定爲購房定金,一旦被害人無力還款就會面臨非常痛苦的選擇,要麼忍痛賤賣房子,要麼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義務;其次,以給債權提供擔保的名義誆騙被害人到房管部門進行房屋買賣的“網籤”,謊稱只要被害人按時還款就會解除“網籤”,並不會真的要被害人賣房,甚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一些房地產中介直接完成這一操作,從而鎖定被害人房產;最後,在被害人無力還款時,逼迫被害人賣房還債或者以房抵債,被害人若不同意,就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來佔有被害人房產。

被害人徐某夫婦是廣州某大學的退休教師,八十多歲高齡的夫婦二人落入本案嫌疑人的圈套後,僅兩個多月時間,老兩口位於天河區成熟地段的房子就變成了嫌疑人的財產,而這套市場價值高達350餘萬元的房子,嫌疑人僅用95萬元就攫取到手。

套路六

軟硬兼施猖狂索債 通過虛假材料提起訴訟

在催收環節,犯罪嫌疑人相互配合,有的唱紅臉有的唱白臉,紅臉通常打溫情牌,以“講道理”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層層套路,其主要目的是壘高借款金額;當紅臉不奏效時,白臉一夥就會通過威脅、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擾被害人及其親屬的正常生活。同時,嫌疑人會通過虛假材料提起訴訟,主張所謂的“合法”權益向被害人施壓,逼迫其還款甚至移交房屋。

被害人林先生就是這樣被對方告到法院,訴訟中,嫌疑人前期套路的“威力”盡顯,由於借款時嫌疑人將虛高的借款金額40萬元轉入林先生的賬戶,而林先生又馬上在銀行櫃面提現交還了20萬元“保證金”,所以形成了“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最後林先生輸了官司,被法院判決賠償嫌疑人40萬元。

檢察官支招:

絕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作借款擔保

1.不輕信所謂的無抵押貸款。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若有資金需求,務必到合法正規的機構或平臺尋求貸款。

2.不隨意簽訂借款合同。簽字之前應當仔細看清楚,寫的和說的要保持一致,借多少寫多少,利息是多少寫多少。凡是口頭打包票卻不肯寫進合同的,絕不簽名。

3.借款時絕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來作擔保。正常、合法的程序應當是雙方簽訂抵押合同後共同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4.但凡錢款往來,務必留存證據。尤其是現金往來,記得拍照、錄製視頻或者到有視頻監控的地方操作,也可以多找幾個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

5.發現被“套路貸”後,要毫不猶豫地立即止損、報警,並向親朋好友廣而告之,同時注意做好對對方暴力恐嚇、騷擾滋事等討債行爲的防範和取證。

檢察官說法:

“套路貸”非高利貸 五人涉嫌詐騙罪被批捕

近日,花都區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盧某某等5人以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

檢察官介紹,五名犯罪嫌疑人在向各被害人出借資金時,利用被害人對於資金使用的迫切需求,以收取所謂的“保證金”爲名,簽訂虛高債權數額的借款合同,以陰陽合同(或書面合同與口頭約定不一)等方式惡意規避國家對於民間借貸的最高利率限制性規定,在向被害人支付借款時通過製造銀行流水使之與借款合同上的借款數額相符,隨即又通過讓被害人取現歸還、收取中介費等方式最大程度地減少被害人實際取得的資金,此舉嚴重破壞被害人在所謂的借貸關係中的權利義務的平衡,進而,這些借款合同還以約定過高的違約金、排除被害人在借款期間向他人借款的合法權利等不合理條款的方式,給被害人按時全面履約在客觀上帶來了潛在的巨大風險;被害人即使只是一般性的輕微違約行爲,嫌疑人輕則索取高額違約金或所謂罰息,抑或相互串通轉介與被害人重新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逐步壘高借款金額,在此過程中還要以所謂手續費、中介費的名義再次獲取不法收益;至被害人完全喪失履約能力時,嫌疑人或者以虛高金額的借款合同爲依據通過民事訴訟向被害人追索債務。

從上述情況分析,本案五名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套路貸”的特徵,故檢察機關對其以涉嫌詐騙罪依法批准逮捕。

(原題爲《高校退休教師陷“套路貸”:籤借款合同時被要求籤房屋買賣合同 借款變“定金”350萬房產被人95萬套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