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偿还个人债务,梁某某对玛纳斯县一处囤积的30余吨玉米种子进行窃取,行窃后好友张某某明知系窃得种子而予以保管,案发后,梁某某为逃避刑法处罚,让张某某为其顶罪,最终梁、张二人难逃法律制裁。

法院判决

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某盗窃罪、妨害作证罪,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包庇罪一案,由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情详解

2016年11月,梁某某为归还债务,欲往玛纳斯县某镇盗窃制种玉米,以自己要拉运货物为名让朋友张某某帮忙联系装车工人,张某某便找其弟张某飞驾驶小车拉数名装卸工共同前往玛纳斯县某村水泵房旁,将李某某、孙某某、胡某某堆放在此处的35.85吨(价值164910元)制种玉米装在两辆货车上偷运走,在回程途中梁告知张拉运的制种玉米系盗窃所得。次日,张某某明知是窃取的制种玉米仍协助梁某某将第一辆车上的制种2.5吨玉米(价值11500元)转移至自己位于呼图壁县良种场的家中存放。案发后,张某飞被公安机关抓获,梁某某为逃避刑罚,给张某某写下45万元欠条和5年期雇工协议后,张某某同意顶罪并前往玛纳斯县公安局投案。

鉴于二人在法庭上认罪悔罪,全部退还赃款,故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注: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至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4910元,数额巨大,采用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上述规定,构成盗窃罪、妨害作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梁某某是犯罪嫌疑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数额11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玛检提示:

1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我们要用自己的智慧和勤劳创造财富,切不可滋生不劳而获得思想,这种思想一旦产生,将会给自己命运带来转变,其结果不仅给他人带来经济损失,也会给自己及亲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

2

“聪明”反被“聪明”误

我们每个人都不能与法律去对抗,一旦触犯刑律,一定要端正态度,寻求积极地处理结果,切不可挖空心思想着怎样去规避刑罚,作无谓的隐瞒和不必要的“试探”,其最终是自酿苦果,为自己错误的行为承担责任。

3

真心帮朋友,做到真仗义

我们每个人身边或多或少都有朋友,朋友是什么?在你遇到困难的时候,那个能够帮助你的人;在你沉沦的时候,始终能给你传播正能量的人;在你失意的时候能够陪伴你的人。而不是仅仅出于个人所谓的“义气”,共同对抗法律调查,最终葬送友情,反目成仇,也使得自己自毁前程、深陷囹圄。

来源|凤城检察(玛纳斯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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