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出臺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10日,《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出臺,爲規範引導基金管理提供了依據。辦法自今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9日。各區(市)引導基金運行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據悉,引導基金是由市財政出資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導基金可通過參股方式,與其他政府投基金及社會資本合作設立或增資參股母基金、子基金,也可採取跟進投資的方式運作。母基金是指可投資於子基金和項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資項目的基金。

辦法提出,引導基金重點投向五大領域,支持做強做高優勢特色產業,支持發展壯大新興未來產業,支持改造提升傳統支柱產業,支持符合國家“一帶一路”倡議、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海洋名城等領域的項目,優先投向創新性企業和市級以上重點人才創新等項目。

辦法還規定,爲提高社會資本投資積極性,給予母(子)基金管理機構和社會出資人激勵獎勵。引導基金收益可讓渡給母(子)基金管理機構和社會出資人。對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具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基金,可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獎勵。

據瞭解,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4月20日正式宣佈成立。基金採取引導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級架構,在爭取省引導基金支持下,市與區(市)出資設立政府引導基金,通過市場化募集,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母基金羣。母基金再通過出資發起設立或增資若干子基金,撬動社會資本形成3000億元規模的產業基金。目前,青島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庫已初步建立,入庫項目1000個,技術水平高、質量效益好、帶動能力強。

■解讀 最大限度讓利給社會資本

出資比例可差異化安排

《辦法》規定,引導基金可通過參股方式,與其他政府投資基金及社會資本合作設立或增資參股母(子)基金,也可採取跟進投資的方式運作。母基金是指可投資於子基金和項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資項目的基金。

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資比例上,引導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資比例可根據母(子)基金定位、管理機構業績、募資難度等因素予以差異化安排。《辦法》規定,引導基金直接出資設立母(子)基金,出資比例原則上不高於20%,對主投初創期、早中期的母(子)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不高於30%。對主投農業領域的母(子)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不高於50%。母基金對單隻子基金的出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30%,母基金對單個企業的直接投資,原則上不超過母基金規模的20%;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

社會出資人享受四項獎勵

引導基金的管理機構分爲決策機構、理事會和受託管理機構。《辦法》提出,母(子)基金管理機構和社會出資人可享受四項激勵獎勵。

母(子)基金將符合引導基金投資領域的外地企業引入青島市註冊經營的,按母(子)基金對該企業股權投資額的最高2%給予基金管理機構一次性獎勵。

在母(子)基金投資期結束後,對於投資市內企業比例在75%以上的,給予基金管理機構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經基金工作小組批准,對投資於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或主投初創期、早中期科技型、創新型企業的母(子)基金可適度讓渡引導基金收益。

在母(子)基金存續期內,鼓勵社會出資人購買引導基金所持基金股權或份額。在基金註冊之日起2年內(含2年)購買的,可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2年以上、3年內(含3年)購買的,可以引導基金原始出資額及從第2年起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轉讓;設立3年以後,引導基金與社會出資人同股同權,在存續期滿後清算退出。享受該項政策需滿足股份轉讓時母(子)基金已投資青島市內企業的資金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

最大限度讓利給社會資本

相比於其他地區,青島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投資區域比較寬鬆、基金管理人門檻更低、政策更加優惠靈活,有利於充分提高社會資本投資積極性。

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母(子)基金投資於青島市市內的資金原則上不少於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低於其他地區60%~70%的區域限制標準。基金管理機構申請設立母基金的,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申請設立子基金的,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此外青島將最大限度讓利給社會資本,對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具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基金,市與區(市)兩級財政可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扶持。

在合作機構選擇上,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堅持“六個優先”的原則,即優先與綜合實力強、管理業績優的機構開展合作,優先與能協調引進國家級資源的機構合作,優先與首期出資到位快的機構合作,優先與認繳出資比例高的機構合作,優先與儲備項目多、投資額大的機構合作,優先與承諾跟投的機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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