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做好事拍照留存值得肯定

符向軍

近日,一名安徽籍男子在武漢街頭行走時,突發腦出血跌坐在地,5名大學生拍照取證後救人。此舉在網絡上引發爭議。有網友爲5名學生的行爲點贊,認爲這樣挺好的,既保護了自己,又做了好事。也有網友認爲,做點好事都需要留證據,未免太矯情。被救男子的妻子認爲,在保護自己的情況下再去救別人,完全可以理解。(1月22日《長江日報》)

5名大學生扶起倒地男子的行爲,無疑是樂於助人、見義勇爲之舉,值得鼓勵點贊。這一點應當沒有爭議,爭議在於救人的同時應不應該拍照取證。

首先要說明的是,見義勇爲者並沒有“自證清白”的法律義務。“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一般證據規則,不排除社會上確實有一些故意倒地等待碰瓷、訛詐等惡劣現象,但碰瓷、訛詐者如果想指控好心救助者對其實施了侵權侵害行爲,而救助者對此又不認可的,應當由指控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對方的確有侵權傷害行爲。比如將其撞倒致傷,不應由被指控的對方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給被指控者增加自證清白的責任。法律上之所以如此明確規定,其實有着深刻的法理依據:沒有發生的事或行爲,無需去證明,通常也無法證明,法律不應強人所難。

因而,既要行善,又要自保以免被訛,拍照取證並非有評論者所說的“必要條件”,只能說拍照取證是一個自保的預防措施,可以起到警醒碰瓷、訛詐者的作用;一旦真有碰瓷、訛詐事項發生,也可以免卻許多口舌,不至於“百口莫辯”,也不至於會陷入輿論譴責的煩惱。

此外,做好事的同時拍照取證留存,也可以作爲日後申報認定見義勇爲先進事蹟的證據,並獲得相關部門的表彰和獎勵。這對好心救助他人者而言,是一種莫大的肯定、鼓勵和撫慰,也有助於廣泛弘揚社會正能量,是多贏之舉。我們要學雷鋒,但也無需苛求樂於助人者都是做好事不留名的“無名英雄”,對待好人好事不應有道德潔癖,誠如被救者妻子表示的“自保前提下去救別人,可以理解”。

就此而言,大學生拍照取證後再救人之舉,是可以理解的,也值得肯定,雖然沒有必要去效仿,但也完全無可厚非。

大學生拍照取證後再救人之舉,反映了社會誠信缺失下的某種道德焦慮症,這與近年來不時見諸媒體的“救人反被訛”現象有關,但也不排除很多時候輿論有過度渲染之嫌。事實上,社會上善良者還是要佔大多數,法律上好心救人者並無需“自證清白”,民法總則“自願緊急救助人不承擔損害民事責任”“受益人支付費用、適當補償”等相關“好人條款”確立了法律鼓勵保護機制,都給見義勇爲者喫了“定心丸”。

輿論要多從正面引導,宣傳法律,並多報道宣傳樂於助人、見義勇爲、助人脫困受到好評的溫馨感人事蹟,弘揚社會正能量,讓樂於助人的傳統社會美德不斷髮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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