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金融時報

原標題:銀保監會公佈50家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成績單”  23家未達平均分 公司治理存七問題

記者 付秋實

1月23日,銀保監會下發《關於2018年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現場評估結果的通報》。此次結果源於2018年銀保監會組織對50家中資保險法人機構開展的公司治理現場評估工作。50家保險機構包括保險集團公司1家、財產險及再保險公司28家、人身險公司20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1家。

此次評估發現保險機構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下七個問題。

一是股東股權行爲不合規。主要表現爲股東股權關係複雜,股權代持、隱形股東等問題仍然存在,股東爭奪控制權、不當行使股東權利,股權質押、凍結比例過高,股權管理不規範等。

二是“三會一層”運作不規範。主要表現爲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管理不到位,會議通知遲滯,委託授權手續不齊,檔案管理不合規;董事履職不積極,董事會專業委員會未能充分發揮作用;獨立董事制度執行不力,獨董獨立性不夠;監事會未充分履職,會議召開頻次不足,極少提出實質性不同意見;沒有建立明確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問責機制;關鍵崗位長期空缺,高管人員兼職過多等。

三是關聯交易管理不嚴格。主要表現爲關聯交易制度“有名無實”,只有規定並未落實;未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關聯方和關聯交易進行準確識別與及時更新;關聯交易結構不合規,導致保險公司利益受損;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風控不足,未按照“層層穿透”原則對底層基礎資產進行嚴格審覈;未嚴格按要求對關聯交易進行報告和披露。

四是內部審計不達標。主要表現爲內部審計力量配備嚴重不足,內審人員資質要求不達標;未按要求建立內部審計信息系統;內審工作不獨立,對內審人員考覈評價不符合監管要求;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和評估不到位等。

五是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爲已建立的薪酬管理制度執行不力;董事盡職考覈評價制度不明確,重視短期指標,忽視長期指標;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缺失;績效薪酬與基本薪酬結構不合理等。

六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現爲已有的信息披露內部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信息披露內容不符合要求;信息披露不及時;信息披露載體不合規等。

七是自我評價不客觀。50家機構中,自評分與監管評分相差比例在25%以上的有13家。都邦產險因未按要求報送公司治理報告及自評表,自評分爲零分。

據《金融時報》記者瞭解,此次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綜合得分由機構自評分和監管評分加權得出,機構自評分權重爲40%,監管評分權重爲60%。結果顯示,50家保險機構除了都邦產險因未按要求報送公司治理報告及自評表,自評分爲0分以外,其餘49家自評分均高出監管評分。

從結果來看,50家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平均得分爲80.49,低於平均分者23家。其中,財險公司12家,爲都邦產險、燕趙財險、長安責任、衆惠相互、久隆產險、永安產險、安心財產、紫金產險、浙商財產、長江財產、華安產險、中遠海運自保;壽險公司11家,爲前海人壽、弘康人壽、崑崙健康、渤海人壽、新華養老、百年人壽、君康人壽、吉祥人壽、信泰人壽、上海人壽、華貴人壽。

據悉,此次評估結果將對這50家保險機構產生不同影響。

銀保監會表示將採取相應措施:一是分類採取監管措施。對重點關注類和不合格類機構,視情況採取監管談話、印發監管意見、責令撤換公司董事會祕書、一年內停止批准分支機構設立等監管措施。二是“一對一”反饋評估結果。向參與現場評估的保險機構“一對一”反饋公司治理評估結果、評估發現問題及相關風險隱患,並要求參評機構限期完成整改。三是加強評估結果應用。根據此次公司治理監管評分,銀保監會將對各機構償二代下風險綜合評級公司治理風險項目進行分值調整。同時,將公司治理評估結果作爲分支機構批設、高管任免等行政審批事項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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