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征期日历(附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政)

5月1日—10日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5月1日—15日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税种;

1月1日到5月31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政

1.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按照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3.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4.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开始执行。系统将实现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关系校验,对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对比,对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顶的通知》(税总函〔2018〕94号)

5.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6.自2018年5月1日起,包括抗癌药在内的所有普通药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碱类药品及有实际进口的中成药进口关税降至零。我国实际进口的全部抗癌药实现零关税。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

7.自2018年5月1日起,取消和简化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的要求,启用《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等一系列事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开始执行。

8.自2018年5月1日起,明确了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确认等一系列事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9.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将被限制乘坐火车。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证监会、铁路总公司《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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