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飛馬佐裏欺詐發行債券案審結:追贓2.5億 中介未受判罰

本報記者 李慧敏 北京報道

《中國經營報》記者獨家獲悉,東飛馬佐裏紡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飛馬佐裏”)欺詐發行債券案已於2018年8月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此案爲繼2017年中恆通(福建)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恆通”)案之後,又一例被告人入實刑的欺詐發行債券案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8)蘇刑終205號(以下簡稱《判決書》)顯示,東飛馬佐裏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公司債券且數額巨大,被告人朱鵬犯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已追繳的贓款人民幣2億5390萬元,發還被害人;判處罰金800萬元。

《判決書》所指的“編造重大虛假內容”係指,東飛馬佐裏將政府融資平臺出具的“信用評級”擔保材料變造爲“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材料。

記者注意到,不同於中恆通案,本次東飛馬佐裏欺詐發行案當中,債券發行券商等相關中介機構未被判罰。

有接近監管人士向記者表示,2016年以來,法院對一系列債券欺詐發行案件作出判決,是我國債券市場法治化進程中的標誌性事件,將對債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爲產生極大的震懾作用,對於維護債券市場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至關重要,將有力促進債券市場的長期規範發展。

變造擔保材料發債2.6億

《判決書》顯示,2012年下半年,爲解決建設東臺紡機產業園的資金問題,被告單位東飛馬佐裏決定委託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證券”)申請發行私募債券籌集資金。

根據長城證券發行私募債券的要求,需要由政府融資平臺出具“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材料。

經東飛馬佐裏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朱鵬協調,東臺市交通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臺交投”)只同意出具“信用評級”擔保的擔保函、擔保協議和董事會決議等擔保材料。

爲東飛馬佐裏能順利發行私募債券,朱鵬產生“變造東臺交投公司擔保材料、欺詐發行債券”的想法。

朱鵬自己或安排他人對東臺交投出具的擔保材料進行變造,將東臺交投出具的“信用評級”擔保材料變造爲“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材料,提供給長城證券的調查人員,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審覈通過。

2013年1月25日、3月25日,東飛馬佐裏委託長城證券在深交所發行期限均爲兩年的“12東飛01”“12東飛02”兩期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額度分別爲人民幣1.1億元、1.5億元,所得資金均被用於公司經營。

2014年1月,東飛馬佐裏按期支付了私募債券的一年利息。2015年3月20日,東飛馬佐裏償還4家“12東飛01”債認購商的本金合計人民幣710萬元。其餘部分未能再按期還本付息,朱鵬出逃。

2015年8月1日,被告人朱鵬被興華市警方抓獲,並現場扣押隨身攜帶現金8.19萬元;案發後東飛馬佐裏退出贓款3000萬元。朱鵬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江蘇高法審理認爲:東飛馬佐裏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公司債券數額巨大,朱鵬作爲東飛馬佐裏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定並實施上述犯罪行爲,其行爲均已構成欺詐發行債券罪。判決如下:被告人朱鵬犯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已追繳的贓款人民幣2.539億元,發還被害人;判處東飛馬佐裏罰金800萬元。

中介機構未受判罰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與2017年一審判決的中恆通案不同,東飛馬佐裏案的相關中介機構未受到判罰。

中恆通案在做出一審刑事判決的同時,也對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利安達”)的相關人員以及受託管理人申萬證券公司(已更名爲“申萬宏源證券”)做出了一審刑事判決。

一審《判決書》載明,2013年下半年,因被告單位中恆通流動資金不足,被告人盧漢旺欲發行私募債融資,經與被告人盧文煊、盧華光合謀,虛增營業收入5.13億餘元、虛增利潤總額1.31億餘元、虛增資本公積6555萬餘元、虛構招商銀行龍巖支行授信500萬元、隱瞞外債2025萬元,並通過利安達出具內容重大失實的審計報告。

承銷券商申萬證券公司以此爲基礎出具了《中恆通非公開發行2014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中恆通於2014年5月至7月間,非公開發行兩年期“14中恆01”“14中恆02”私募債券。其後,兩家銀行總行和另一投資人分別認購中恆通私募債5000萬元、2000萬元和3000萬元,共計1億元。

2016年該私募債券到期後,中恆通無力償付債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單位中恆通公司以重大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申請文件騙取上海證券交易所獲准發行中恆通私募債券,並將所募集1億元資金用於歸還公司債務等,至案發時未能支付逾期本息,後果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欺詐發行債券罪。

被告人盧漢旺系被告單位中恆通的實際控制人,起意、策劃、主導實施了中恆通公司欺詐發行債券行爲;被告人盧文煊、盧華光分別系中恆通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總監,受盧漢旺指使直接、積極參與上述行爲,故3名被告人均系中恆通欺詐發行債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爲均構成欺詐發行債券罪。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欺詐發行債券罪對被告單位中恆通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被告人盧漢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對被告人盧華光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對被告人盧文煊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與此同時,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對申萬證券公司的邊曉磊作出一審判決,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除判處有期徒刑外,違法所得150萬元予以沒收;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利安達的楊安傑、陳俊明、王科宇、徐丹相關人員共4人做出一審判決,因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被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專家認爲,中恆通公司欺詐發行私募債一案中,法院不但對發行人及其高管做出了刑事判罰,還較爲罕見地對券商和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商業受賄及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行爲做出了刑事判罰,這對於促進中介機構人員切實承擔證券市場“看門人”的職責具有重要意義。

中恆通案相關中介機構相關人員均受到判罰,而東飛馬佐裏案當中,中介機構卻並未受到責任追究,原因何在?

中央財經大學預防金融證券犯罪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認爲,企業構成期債發行債券罪,並不意味着中介機構也一定構成犯罪。

“要看會計師在工作中是否參與造假,是應知明知有重大財務問題仍然出具虛假報告,還是屬於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後果。如果存在上述問題,有可能只是違法行爲,不構成犯罪。”許浩表示,券商方面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也不會構成犯罪。

有接近監管人士表示,證監會始終高度重視刑事打擊對於震懾債券市場惡性違法犯罪行爲、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作用,一直積極推動、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對各類債券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

許浩認爲,查處債券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爲,除依法監管、加大規範處罰的力度,鼓勵受害投資者通過訴訟、仲裁獲取損害賠償之外,還應按照法律規定引入刑事制裁的執法措施,使違法的行爲人受到懲處。需要監管部門和公安、監察監管加強合作、共享信息,在證券市場的執法行動中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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