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而該案中,在柴進表明自己身份的前提下,高廉絲毫沒有考慮相應的“八議”制度,也不問案件的來龍去脈,即令“衆人下手,把柴進打得皮開肉綻,鮮血迸流”,這屬於枉法拷訊,是明顯違反當時司法程序性規定的。我們看到,案件審理過程中,柴進兩次提到自己擁有神聖無比的誓書鐵券,且言明已經派人去取,這時候,作爲案件的主審官員,在明確柴進的身份後,高廉按理應該中止案件的審理,等待誓書鐵券這一重要的法律文件出現。

作爲水滸故事裏的一個重要人物,柴進有着不凡的身世,且他手上有先帝親賜的“誓書鐵券”。這一切使他擁有了別人無法企及的光環和特權,他也一直驕傲地生活在這份由家族帶來的榮耀裏。第五十二回的“李逵打死殷天賜”案,是柴進人生軌跡的分水嶺,該案的出現,打破了柴進引以爲傲的家族神話,讓他一下子由雲端跌落進泥土,不得不直面生活的現實。

第九回,一家小店的店主人這樣向林沖介紹柴進:

“你不知俺這村中有個大財主,姓柴名進,此間稱爲柴大官人。江湖上都喚作小旋風。他是大周柴世宗嫡派子孫。自陳橋讓位有德,太祖武德皇帝敕賜予他誓書鐵券在家中,誰敢欺負他。專一招接天下往來的好漢,三五十個養在家中。”

我們看到,柴進的身份非常特殊,也正因此,其行事非常高調,依仗着誓書鐵券的存在,柴進的所作所爲,幾乎成爲法律監管的“盲區”。他第一次出現,是在“林沖棒打洪教頭”一節,洪教頭不但功夫一般,其存在本身就是一件值得討論的事情。以制度的視角分析,宋代,在家中設置教頭,是嚴重的違法行爲。我們知道,林沖也是一名教頭,但是,林沖的這一身份是國家正式制度的組成部分,而柴進府裏的洪教頭,則是遊離於正式制度之外的,是柴進私自僱傭、設立的,毫無疑問,這是違法的。非但如此,由前文中店主人對柴進的介紹,我們獲知,柴進不但在家中設置教頭,還“專一招接天下往來的好漢,三五十個養在家中”。這樣看來,柴進從事的是一種有組織的結社、並開展軍事訓練的活動,傳統社會的統治者無疑對此是非常恐懼和敏感的,其性質也是非常嚴重的。1041年的一道詔令規定:

“如聞淄、齊等州民間置教頭、習兵杖,聚爲社。自今爲首處斬,餘決配遠惡軍州牢城。仍令人告捕之,獲一人者賞錢三十千。”(馬伯良:《宋代的法律與秩序》,楊昂、胡雯姬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頁)

由此,單是柴進的這一行爲,就可能給自己帶來殺身之禍。進一步地,我們也可以看出九紋龍史進的師父——王進的聰明:和林沖一樣,王進也是一名軍隊中的教頭,爲擺脫來自高俅可預期的報復行爲,他乘夜逃離東京,路途中在史進處落腳,並教授史進武功:

王進見他(史進)學得精熟了,自思:“在此雖好,只是不了。”一日,想起來,相辭,要上延安府去。史進哪裏肯放,說道:“師父只在此間過了。小弟奉養你母子二人,以終天年,多少是好。”

這裏,王進並沒有貪戀在史家村養尊處優的安逸生活,相反,在看到史進的功夫有所進步之後,他隨之辭行,決意去邊關效力。應該講,王進的表現是非常理智的,假設他長期留在史家村的話,他的身份就會產生變化,其性質就會由正式制度認可的教頭,異化爲類似洪教頭一類的私人教頭,而這顯然是違法的,這應該就是王進所說的“在此雖好,只是不了”的緣故吧。雖然我們看不出王進的選擇是否基於制度的考慮,但王進的選擇是合乎制度的。

進一步地,出於對民間軍事力量的擔憂,宋代的制度不但禁止民間私自設立教頭,也限制民間擁有兵器以及軍事類書籍。“政府傾向於限制一般人擁有武器,政府寧願擁有一羣沒有武裝的人民,即使以地方犯罪率高爲代價,也不願要一羣忠誠度可疑的武裝農民。這一決策反映在法律中,就導致人民擁有武器被法律規定爲非法。”(馬伯良:《宋代的法律與秩序》,楊昂、胡雯姬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32頁)《宋刑統·擅興律》規定:

諸私有禁兵器者(謂非弓、箭、刀、楯、短矛者),徒一年半。弩一張加二等,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里,甲三領及弩五張,絞。私造者各加一等。

這或許可以幫助我們理解,與《三國演義》描寫的英雄人物不同,梁山上的好漢們在出道時大多沒有什麼像樣的兵器。他們中除了像林沖、花榮、秦明、關勝、呼延灼等出身於行伍的正規軍官外,其他人根本沒有什麼兵器,這些好漢們更主要的是以拳腳上的功夫見長。例如,武松、燕青、阮氏兄弟等人。這是因爲,在好漢們上山之前,因爲政府禁止私人擁有兵器,因此,他們不太可能有演習、鍛鍊的機會。同樣,小說中經典的情節——武松打虎,當時武松拿在手中的只是一根哨棒而已,如果換成一件兵器的話,不但會減損英雄的氣概,同時也是違法的。

憑藉誓書鐵券的神話,柴進的高調還表現在廣泛地藏匿、資助犯罪人。甚至,因此柴進還獲得“小孟嘗”的稱呼。這便是“柴進門招天下客”,然而,這裏的“客”,均是犯罪人。細而言之,林沖之外,柴進還容留過王倫、杜遷、武松、宋江等人。

第九回,上文提到的洪教頭曾言:

“大官人只因好習槍棒上頭,往往流配軍人,都來倚草附木,皆道我是槍棒教師,來投莊上,誘些酒食錢米。”

第十一回,朱貴向林沖介紹道:

“原來是王倫當初不得地之時,與杜遷投奔柴進,多得柴進留在莊子上住了幾時。臨起身,又賚發盤纏銀兩。因此有恩。”

第二十三回,武松對宋江道:

“小弟在清河縣,因酒後醉了,與本處機密相爭,一時間怒起,只一拳打得那廝昏沉。小弟只道他死了,因此一徑地逃來,投奔大官人(柴進)處躲災避難。今日一年有餘。”

第二十二回,宋江殺死閻婆惜後,投奔柴進:

柴進聽罷,笑道:“兄長放心!遮莫做下十惡大罪。既到弊莊,但不用憂心。不是柴進誇口,任他捕盜官軍,不敢正眼兒覷着小莊。”宋江便把殺了閻婆惜的事,一一告訴了一遍。柴進笑將起來,說道:“兄長放心!便殺了朝廷的命官,劫了府庫的財物,柴進也敢藏在莊裏。”

由上述史料可知,柴進憑藉誓書鐵券,完全不把當時的法律制度放在眼裏,他廣泛地收留、藏匿以及資助犯罪人,其力度之大,範圍之廣,是常人難以想象的。柴進的此種行爲,當然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爲,對此,《宋刑統·捕亡律》規定:

“諸知情藏匿罪人,若過致資給,令得隱避者,各減罪人罪一等,罪人有數罪的,止坐所知。”

意思是,如果知道罪人的犯罪情況,卻故意隱藏,或者指點道路,護送過險,幫助運送,供給衣食,使罪人潛伏他處,這種情形下,減罪人罪一等給予包庇者處罰,如果罪人有數罪,就按照包庇人知道的罪責追究責任。如果嚴格地執行這條法律規定的話,毫無疑問,柴進須爲此承擔沉重的刑責。

綜上所述,結合當時的制度,柴進私自組織、訓練軍事力量以及藏匿、資助犯罪人,均屬嚴重的違法行爲。但是,有誓書鐵券護身,柴進還是每天神采飛揚地生活,這也讓我們篤信了誓書鐵券的效力。直到第五十二回,出現了“李逵打死殷天賜”案,徹底翻轉了我們所有的想象。該案的情節大致是:

柴進的叔叔柴皇城,居住在高唐州,其居家的宅院被高唐州長官高廉的妻弟殷天賜看中,遂逼迫柴皇城搬出,柴進得知消息後,帶李逵前去幫忙解決這件事情,不想正遇殷天賜來搶佔房屋,被李逵打死,後柴進被抓,李逵逃走。我們來看一下該案的審判過程:

高廉喝道:“你怎敢打死了我殷天錫?”柴進告道:“小人是柴世宗嫡派子孫,家間有先朝太祖誓書鐵券,見在滄州居住。爲是叔叔柴皇城病重,待來看視。不幸身故,見今停喪在家。殷直閣將引三二十人到家,定要趕逐出屋,不容柴進分說,喝令衆人毆打。被莊客李大救護,一時行兇打死。”高廉喝道:“李大見在那裏?”柴進道:“心慌逃走了。”高廉道:“他是個莊客,不得你的言語,如何敢打死人!你又故縱他走了,卻來瞞昧官府。你這廝不打如何肯招!牢子,下手加力與我打這廝!”柴進叫道:“莊客李大救主,誤打死人,非幹我事。放着先朝太祖誓書,如何便下刑法問我!”高廉道:“誓書有在那裏?”柴進道:“已使人回滄州去取來也。”高廉大怒,喝道:“這廝正是抗拒官府!左右,腕頭加力,好生痛打!”衆人下手,把柴進打得皮開肉綻,鮮血迸流。只得招做“使令莊客李大打死殷天錫”。取那二十五斤死囚枷釘了,發下牢裏監收。

我們看到,案件審理過程中,柴進兩次提到自己擁有神聖無比的誓書鐵券,且言明已經派人去取,這時候,作爲案件的主審官員,在明確柴進的身份後,高廉按理應該中止案件的審理,等待誓書鐵券這一重要的法律文件出現。然而,他直接命令左右對柴進採取刑訊逼供的措施,竟然絲毫不考慮柴進身份的特殊性以及誓書鐵券的權威性,而早前被李逵打死的殷天賜說得更直接,當柴進表明自己身份的時候:

殷天錫大怒道:“這廝正是胡說!便有誓書鐵券,我也不怕。左右,與我打這廝。”

這裏,我們驚詫地看到,之前被柴進引以爲護身符的誓書鐵券,竟然失去了效力,別人根本不把它放在眼裏。那麼,誓書鐵券究竟是個什麼東西,傳統社會里是否真的實踐過這一特權化的制度,其效力如何呢?證諸歷史,鐵券,是帝王賜給功臣的一份特權憑證,其形態爲鐵質丹字,因此,又稱爲“丹書鐵券”,民間也稱爲“免死金牌”。“鐵券的最主要內容主要是受券者可以犯常罪免死,也就是允許受券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犯法,但就君主專制和封建法權的絕對權威來說,這種允許在制度上本身就是一種矛盾。”(王劍:《鐵券通論》,《史學集刊》1998年第4期)當這種矛盾難以協調,必須做出某種選擇的時候,那麼,皇權毫無疑問是勝利的一方。即便鐵券的頒佈確實出於君主對臣子的感激,那麼,這份感激也會隨着時間的流逝、世代的更迭而稀釋,從而耗散掉鐵券的功能。歸根結底,如果君主重視和認可,那麼,鐵券還是鐵券,否則,鐵券就似一塊瓦片。在一言興邦、一言喪邦的人治社會,從來如此。很不幸的是,後者恰是柴進的遭遇。先帝給的一塊鐵券,成了柴進的信仰,他就真的以爲自己可以無法無天、爲所欲爲地生活,一直高調地生活在由鐵券構築的童話世界裏,說出“便殺了朝廷的命官,劫了府庫的財物,柴進也敢藏在莊裏”這種話。

撇開誓書鐵券不談,高廉的審判的確是存在問題的。因爲鐵券之外,柴進着重強調了自己的身份,他對高廉說,自己是“柴世宗嫡派子孫”,而面對殷天賜的蠻橫無理,柴進誇張地描述自己是“龍子龍孫”,雖然這難免讓人覺得其中有些不知今夕何夕的味道,但這當然是具有制度意義的一項因素,即“八議”。按照宋代的刑事制度,八議之人若犯死罪,地方官員是沒有權力進行裁判的,而應該將情況奏請皇帝,由其進行終局性的裁奪。

“諸八議者犯死罪,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裁……”

所謂“八議”,即:“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即便柴進沒有能夠及時提供誓書鐵券這一重要法律文件,但他理所當然地屬於“八議”之人,具體地,屬於其中的“議賓”。這裏的“賓”,即指“國賓”,根據規定,國賓須是先代之後。“八議之人蔭及周以上親及孫。周親包括: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之子,曾高也同。孫:包括嫡孫、衆孫皆是,曾、玄亦同。子孫之婦亦同周親,曾、玄孫之婦則不屬周親。”(周密:《宋代刑法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頁)柴進作爲柴世宗嫡派子孫,當然具有國賓資格,屬於八議之人。無獨有偶,第十二回裏,林沖爲取投名狀遇楊志,後者做自我介紹時,自稱“灑家是三代將門之後,五侯楊令公之孫,姓楊名志”。那麼,果真如此的話,楊志也符合“八議”的條件,具體應該屬於八議之中的“議功”。根據《宋刑統·斷獄》之規定:

“諸應議請減,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者,並不合拷訊,皆據衆證定罪,違者以故失論。”

很顯然,像柴進這樣應議請減的被告人,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是不能通過拷訊來獲取口供的,而是應該以“衆證定罪”,所謂衆證,指三人以上,明證其事,才合定罪。而該案中,在柴進表明自己身份的前提下,高廉絲毫沒有考慮相應的“八議”制度,也不問案件的來龍去脈,即令“衆人下手,把柴進打得皮開肉綻,鮮血迸流”,這屬於枉法拷訊,是明顯違反當時司法程序性規定的。

殷天賜案中,柴進口中的“誓書鐵券”始終沒有出現。後來,柴進被一衆好漢救上梁山,遂正式入夥。設若此時,誓書鐵券終於遲來,那麼,柴進還能否藉此主張自己免死的特權呢?答案是否定的。無論是鐵券,還是“八議”,其適用範圍均是針對類似搶劫、鬥毆、盜竊等“常罪”而言,如果行爲人犯的是“十惡”之罪,那麼,在此情形下,鐵券、“八議”就不再適用。柴進入夥梁山,其行爲性質屬於“謀反”,這是列十惡之首的重罪。由此,柴進入夥梁山的那一刻,就意味着他永遠失去了鐵券的庇護和光環的籠罩,做回了一個普通人。

(作者單位: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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