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力 編輯:號外財經 來源: 號外財經網

僅一家意向受讓方 濱海能源出售資產是正常交易還是暗箱操作?

《號外財經》

文/楊力

5月4日,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海能源)發佈公告,根據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公司本次重大資產出售擬通過天津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掛牌交易的議案》,此次交易的標的天津泰達能源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達能源”)的評估值36,582.35萬元,將此估值作爲掛牌底價通過天津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掛牌交易,預披露與正式披露期限均爲20個工作日。

掛牌期滿後,濱海能源於2018年4月9日收到天津產權交易中心發來的《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徵集到一個符合受讓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泰達熱電,擬受讓價格爲人民幣36,582.35萬元。2018年4月13日,濱海新能向天津產權交易中心回覆《確認意見函》,同意其對泰達熱電基本符合受讓條件的審覈意見。2018年5月2日,濱海能源與泰達熱電簽署附條件生效的《產權交易合同》。

掛牌一個月時間,只徵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因此,深交所要求濱海能源補充披露是否存在其他意向受讓方,如有其他受讓方,說明其他意向受讓方的條件與泰達熱電的差異情況以及該公司選擇泰達熱電做爲交易對手方的原因。

截至2017年6月30日,泰達能源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評估結果爲36,582.35萬元。《號外財經》發現,天津泰達能源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達能源”)2016年、2017年年末的淨資產分別爲3.32億元、3.36億元,2016年、2017年的淨利潤分別爲673.66萬元、427萬元,淨資產和淨利潤都爲正數。

僅一家意向受讓方 濱海能源出售資產是正常交易還是暗箱操作?

因此,深交所要求濱海能源解釋出售泰達能源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

此外,《號外財經》從濱海能源2017年財報中瞭解到,截止2017年12月31日,該公司的短期借款爲3.08億元,應付票據和應付賬款總額爲3.8億元,其他應付賬款1.97億元,長期借款0.44億元,有息負債合計9.29億元,而截止2017年12月31日濱海能源的流動資產總額爲8.17億元,流動比率僅爲0.88:1,償債風險較大。因此,深交所要求濱海能源說明此次擬收到的股權轉讓款的未來使用計劃以及在使用計劃中是否包含用於償還上市公司的有息債務,並補充披露截至收到深交所問詢函日交易對手方資信情況及交易對價支付能力。

最後,深交所詢問了濱海能源前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整合結果。2017年6月30日,濱海能源支付3,196.40萬元用於受讓天津海順印業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海順”)原股東所持天津海順的部分股權,支付10,111.06萬元用於天津海順的增資。交易完成後,濱海能源持有天津海順51%股權,成爲天津海順控股股東。該項收購及增資已於2017年6月實施完成。

深交所要求濱海能源補充披露該公司與天津海順在生產經營、財務管理、人事安排和重大事項決策等方面的整合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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