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硬核财经(yinghecaijing)

文/核叔


近期,上市公司富临运业并购标的财务造假事宜成为市场话题。


2015年7月,富临运业使用自有资金5992.64万元收购成都兆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益科技”)自然人股东所持的40%股权,并使用自有资金3438.4万元对兆益科技进行增资扩股。本次交易后,富临运业持有兆益科技51.20%的股权。


根据业绩承诺,兆益科技在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1,3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得低于6,300万元。然而,兆益科技不但没有实现业绩承诺,还连续亏损。据披露,兆益科技2015年实现净利润707万元、2016年实现净利润-783.50万元、2017年实现净利润-1428.40万元。


好不容易干了一票并购,结果业绩不达标,上市公司愤怒向公安报案。


此后,成都兆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益科技”)原总经理韩毅、原常务副总经理李秀荣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7年8月9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上市公司声称:兆益科技未完成三年业绩承诺主要系该公司原股东韩毅等五人在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司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增资扩股协议》,以致兆益科技经营业绩无法达到预期以及业绩承诺不能实现。


最近有了新进展,2018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该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毅、李秀荣不起诉。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兆益科技在被我公司收购过程中,韩毅、李秀荣虽有通过财务造假获得更多利益的故意,却没有非法占有我公司股权转让款的主观目的。虽有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却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虽然向审计、评估机构提供了虚假财务资料,我公司却不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因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毅、李秀荣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前,粤传媒并购标的香榭丽财务造假,香榭丽原股东被认定为合同诈骗,但兆益科技却未被起诉,区别在哪里?


我们来看下粤传媒收到判决,其表述如下:“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叶玫、乔旭东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思海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积极参与被告单位的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叶玫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参与被告单位的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被告人叶玫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惟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并购重组项目中,如何认定财务造假方有没有非法占有股权转让款的主观目的?香榭丽原股东被认定为合同诈骗与其“主动行贿”的行为有直接关系。香榭丽原股东不仅仅财务造假,还主动行贿交易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主观非法占有不当利益之目的更为明显,这可能是香榭丽原股东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的重要原因。


不过,富临运业并不服《不起诉决定书》。富临运业依法就上述事项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9年1月10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立案决定书》(川检刑申立[2019]1号), 主要内容为:富临运业不服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检诉刑不诉[2018]1号不起诉决定书并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


近几年,上市公司并购项目遭遇财务造假、“合同诈骗”事情屡见不鲜,被检察院立案调查也不在少数,例如:




这些并购重组诈骗案认定结果,对整个行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认定为合同诈骗,重组标的财务造假将入刑,从事并购业务的中介团队将更为谨慎,避免无端牵连。


入刑,丢的不仅仅是饭碗,还有自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