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查,违法人员刘某因对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遂制作带有侮辱性质的村干部的照片上传到微信群及抖音平台,造成恶劣影响。

火气太大,微信、抖音侮辱村干部,他被开发区公安拘留

5月17日,日照开发区公安分局北京路派出所成功查处一起利用微信群、抖音平台侮辱他人案件,将违法人员刘某(男,50岁,北京路街道大韩家村人)行政拘留10日。

经查,违法人员刘某因对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遂制作带有侮辱性质的村干部的照片上传到微信群及抖音平台,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警方提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火气太大,微信、抖音侮辱村干部,他被开发区公安拘留

地址:日照市海曲东路187号市直机关住宅管理中心办公楼

火气太大,微信、抖音侮辱村干部,他被开发区公安拘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