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經查,違法人員劉某因對徵地拆遷補償方案不滿意,遂製作帶有侮辱性質的村幹部的照片上傳到微信羣及抖音平臺,造成惡劣影響。

火氣太大,微信、抖音侮辱村幹部,他被開發區公安拘留

5月17日,日照開發區公安分局北京路派出所成功查處一起利用微信羣、抖音平臺侮辱他人案件,將違法人員劉某(男,50歲,北京路街道大韓家村人)行政拘留10日。

經查,違法人員劉某因對徵地拆遷補償方案不滿意,遂製作帶有侮辱性質的村幹部的照片上傳到微信羣及抖音平臺,造成惡劣影響。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警方提示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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