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計算

銷頊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爲時,按照銷售額與規定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 收取的增值稅稅額。銷項稅額的i十算公式爲:

銷項稅額=銷售額X適用稅率

從銷項稅額的定義和公式中我們可以知道,它是南購買方在購買貨物、勞務、服務、 無形資產、不動產時,一併向銷售方支付的稅額。對於屬於一般納稅人的銷售方來說, 在沒有抵扣其進項稅額前,銷售方收取的銷項稅額還不是其應納增值稅稅額。

銷項稅額的計算取決於銷售額和適用稅率兩個因素。在適用稅率既定的前提下,銷項稅額的大小主要取決於銷售額的大小。本教材將銷售額的確認分爲以下五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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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確認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爲時向購買方(承受勞務和服務行爲也視爲購買 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儘管銷項稅額也是銷售方向購買 方收取的,但是由於增值稅採用價外計稅方式,用不含増值稅(以下簡稱不含稅)價作 爲計稅依據,因而銷售額中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是指價舛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 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爲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 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 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3. 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4. 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 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凡隨同應稅銷售行爲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覈算,均應並 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應當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増值稅一般納稅人(包 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爲含增 值稅(以下簡稱含稅)收人,在徵稅時應換算成不含稅收人再並人銷售額。

按會計準則規定,由於對價外收費一般都不在營業收人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應 付款”、“營業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這樣,企業在會計實務中時常出現對價外收費雖 在相應科目中作會計覈算,但卻未覈算其銷項稅額。有的企業則既不按會計覈算要求進 行收人覈算,又不按規定覈算銷項稅額,而是將發生的價外收費直接衝減有關費用科目。 因此應嚴格覈查各項價外收費,進行正確的會計覈算和稅額覈算。

銷售額應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 民幣計算。拆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髮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 應當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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