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攬工程花30萬請託結果被騙  法院:不法原因給付不受法律保護

請客送禮、託人辦事這種不良社會現象在我們身邊時有發生,但若所託之事未能如願,這請客送禮的錢可怎麼辦?法律上是怎樣界定這筆錢,究竟能不能要回來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居間合同糾紛上訴案,認定爲工程項目請客送禮系不法原因給付,既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此類行爲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故二審駁回送禮人要求返還錢款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爲攬工程走歪路

請客送禮30萬

朱榮原在某區燃氣管理所工作,離職後對朋友們吹噓,自稱是2001年從原單位借調至上海地鐵某號線工程指揮部工作,直至2011年12月退休。湯陽對朱榮的話信以爲真,2015年下半年把他介紹給自己的朋友胡東。聽說了朱榮之前的工作後,胡東覺得可以通過朱榮得到上海地鐵某號線的部分工程,免去招投標環節的失利風險。

胡東向朱榮表示,希望他能夠給自己介紹工程,朱榮也表示可以幫忙安排。胡東稱:自己這兩年裏多次請朱榮喫飯,並且朱榮會向他要錢,金額幾萬元不等,有時還要送朱榮酒、煙、大閘蟹、海鮮等等,共計約30萬元,但朱榮一直沒有介紹工程的實際行動。

2017年初,胡東有些着急了,便讓介紹人湯陽幫忙問問情況。湯陽提供的短信截屏顯示,1月7日,湯陽曾短信詢問朱榮:“工程何時進場”,朱榮則回覆:“爭取春節前開標確定中標單位”。但沒想到的是,直到上海地鐵某號線延伸段建設工程全線貫通,朱榮也沒給胡東介紹過任何工程。

假冒身份終敗露

一紙欠條被討債

2017年1月19日,胡東與朋友們在一次聚會聊天時瞭解到,朱榮並非是上海地鐵某號線工程指揮部副總指揮。想到自己在朱榮身上花費了近30萬元,現在卻落個血本無歸,胡東心裏像打翻了五味瓶般不是滋味。爲了挽回損失,他找到朱榮,讓其寫下借條:因某號線工程送禮、消費等欠胡東300000元,2017年3月28日前付清。

本以爲簽下一張借條可以拿回自己的錢,沒料到,2017年3月16日,朱榮以上述借條構成敲詐爲由向派出所報案。之後,朱榮亦未給付胡東錢款。無奈之下,胡東訴至法院,要求朱榮按照借條歸還自己30萬元。

一審法院認爲,胡東依據朱榮出具的“借條”而提出訴訟,但實際上雙方並非屬於借貸關係,也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居間合同關係。胡東給朱榮送禮、請朱榮喫、玩的目的是找關係承接建築工作,以此獲得利益,該行爲具有不正當競爭行爲,且擾亂社會公共經濟秩序,違反法律,違背公序良俗,屬於違法行爲。故一審法院對胡東的訴請不予支持。胡東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不法原因之給付

借貸關係不成立

二審中,胡東上訴稱,朱榮冒充上海地鐵某號線副總指揮的身份,虛構能爲胡東攬取相關工程合同的事實,先後從自己這裏獲得40萬元報酬(後歸還10萬元)。其在身份被揭穿後,承諾歸還欠款,並寫下借條爲證。顯然,朱榮應按照借條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上海一中院認爲,首先,朱榮雖出具給胡東“借條”,但雙方並未發生借貸法律關係,且借條明確系由於“工程送禮、消費等”,因此,原審未將其認定爲借貸關係正確。

其次,胡東輕信朱榮具有上海地鐵某號線工程指揮部副總指揮的身份,以爲可就此獲取相應的施工項目,故而才與朱榮消費,並向其送禮,其行爲目的具有不合法性。

再次,胡東提出,其向朱榮交付了現金,且朱榮曾向其歸還過10萬元。朱榮則提出,其從未收到過現金,亦從未歸還過胡東10萬元款項。從原審庭審陳述可知,雙方主要是進行消費。當然,胡東確實向朱榮送過禮,但胡東並無證據證明其向朱榮送過現金。在胡東無法提供進一步證據證明前提下,上海一中院對此事實不予認可。需明確的是,即使胡東確實向朱榮給付過現金,但亦無權向朱榮要求返還,因該行爲屬於不法原因給付。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胡東的上訴,維持原判。(文中所涉人名均爲化名)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毛海波指出,所謂不法原因給付,是指基於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爲之給付。我國工程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亦對工程施工人的資質、如何取得工程項目等進行了明確規定。胡東通過“請託”朱榮,試圖繞過法律、法規對工程管理的相關規定,既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亦違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即使胡東給付過朱榮現金,該行爲亦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

不法原因給付制度的旨趣在於對不法給付行爲進行一般預防。民事法律在給付者違背法律與社會倫理、將自己置於法秩序之外時,例外地否定其返還請求權,從而彰顯法秩序對其給付行爲的否定性價值評價,並由此強化社會大衆對公共秩序的關注和善良風俗的觀念,增強公民法律意識與道德意識。同時,通過否定請求返還的可能性,法秩序也刻意增加了不法給付者的經濟風險,以達到阻止潛在的不法給付行爲的效果。當然,此不表示朱榮的行爲就屬於合法。從朱榮的行爲分析,其冒充工程總指揮,騙取財物,顯然構成違法,應受到相應的懲戒,如果構成犯罪,亦需被追究刑事責任。然而,此不屬於本案民事糾紛所應處理的範疇。(人民法院報 | 作者:王長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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