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利用哥哥影響力受賄 河南原副省長王鐵之弟獲刑)

在哥哥王鐵擔任河南信陽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王鐵的弟弟王某利用其兄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蔘與電廠改制競拍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提供幫助,將探礦權作價200萬元轉賣,收取該轉讓款後用於炒股。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王某利用影響力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王某因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爲親屬經營活動提供幫助 王鐵被政務撤職

今年51歲的王某是河南省泌陽縣人,其兄王鐵曾擔任濟源市市長、市委書記,信陽市市長、市委書記,河南省副省長等職,2018年1月,王鐵任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8年8月1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涉嫌嚴重違法違紀,已投案自首,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之後的通報中,王鐵曾被通報稱其“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爲親屬經營活動等提供幫助”。

2018年11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王鐵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王鐵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在省委換屆前搞拉票活動,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爲親屬經營活動等提供幫助,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生活紀律。

王鐵身爲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喪失黨性原則,把公權力變爲謀取私利的工具,其行爲已違反黨的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應予嚴肅處理。王鐵自動投案,主動交代違紀違法問題,主動全額上交違紀違法所得,真誠認錯悔錯,可予從輕、減輕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鐵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爲副處級非領導職務,辦理退休手續;終止其河南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利用其兄影響力轉讓探礦權

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2月至9月期間,王某接受李某請託,利用其時任信陽市市長的哥哥王鐵的職務便利,爲李某參與信陽市平橋電廠改制競拍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提供幫助,使其順利收購平橋電廠。期間,王某指使李某,以李某控制的盛潤公司的名義,出資200萬元向河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三地質礦產調查院(以下稱地調三隊)購買信陽市羅山縣棧板堰銅礦探礦權,並約定盈利後給其分成。後經勘探確認該礦無開採價值後,二人約定由被告人王某操作將該礦退回地調三隊或轉賣他人,所得200萬元由王磊收取,作爲李某給予被告人王某幫助收購平橋電廠的感謝費。

2007年至2009年4月期間,王某以盛潤公司名義操作探礦權退回及轉賣事宜,並最終於2009年4月利用其哥哥王鐵(時任信陽市市委書記)影響力,在李某授權委託及協助配合下,以盛潤公司名義將該探礦權作價200萬元轉賣,王某收取該轉讓款並用於炒股。

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被判3緩5

庭審中,王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證據不持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節,且罰金已繳納,應在3年以下給予緩刑處理。

法院認爲,王某通過其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的職務行爲和便利條件,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在被採取留置措施後,如實供述國家監委不掌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王某自願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主動退繳贓款,可對其酌定從輕處罰;王某確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院一審以王某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責任編輯:陳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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