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屬於公司對內的程序性規定,其並未規定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對此負有審查義務,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否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並不影響其對外簽訂的合同效力。(法務之家)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否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並不影響其對外簽訂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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