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中,韓某駕駛維修過的轎車給程某送車,雖自身存在過錯,但卻是執行李某安排的工作任務,是職務行爲,故應由修車廠替代被告韓某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柏某損失52696元,對於原告剩餘損失55514元,因被告韓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故被告李某作爲僱主按照7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38860元,因被告韓某已墊付原告費用30000元,此案中被告李某再賠償原告8860元。

給客戶送車時發生事故,維修工與其老闆誰擔責

近日,蠡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柏某52696元,被告李某賠償原告柏某886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李某經營一家修車廠,被告韓某系李某僱傭的修理工。車主程某的轎車在李某的修車廠維修。2018年5月的一天,韓某駕駛維修過的轎車給程某送車時,與橫穿馬路騎行電動自行車的柏某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事故原因系韓某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未保持安全車速及柏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公路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造成,韓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柏某負次要責任。程某的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給原告柏某造成的損失共計108210元。

法院認爲,韓某修車及送車系職務行爲。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柏某損失52696元,對於原告剩餘損失55514元,因被告韓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故被告李某作爲僱主按照7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38860元,因被告韓某已墊付原告費用30000元,此案中被告李某再賠償原告8860元。

說法

該案的爭議焦點爲僱主與僱員責任承擔問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韓某駕駛維修過的轎車給程某送車,雖自身存在過錯,但卻是執行李某安排的工作任務,是職務行爲,故應由修車廠替代被告韓某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於是,法院最終按照70%的責任比例,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剩餘損失55514元的38860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