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一部兼具前瞻性、科學性、規範性的指導法律,已經成爲社會各界民衆的共同期盼。建議立法機關在民法典等相關法律制定中,增加相關規定。同時優先制定涉及人工智能研發、應用、數據及隱私保護以及預防和懲治人工智能犯罪等相關法律。”

避免人工智能因缺少規矩成爲脫繮野馬專家建議 讓法律跟上人工智能發展步伐

全媒體記者 蒲曉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注意到,就在不久前,日本銷售商推出了美女形象的機器人,一經推出就供不應求,“當然,這僅僅是人工智能快速發展的一個例子。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在高速推動社會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相應的挑戰”。

人工智能帶來的風險和挑戰,也引起了中國法學會黨組成員、副會長兼祕書長張鳴起的注意。張鳴起指出,人工智能既有拉動經濟、服務民生、造福社會的正面效應,也會出現安全失控、法律失準、道德失範、倫理失常、隱私失密等風險,要實現趨利避害和揚長避短的目的,單純依靠行政方式遠遠不夠,依法規範和治理纔是治本之策。

但這項治本之策,目前來看,仍然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當前人工智能的發展,仍然存在諸多立法缺位的問題。例如,現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還不能適應和滿足人工智能發展的需要。再比如說,人工智能基礎的法律原則和規則缺位,成爲人工智能進一步發展的掣肘。”天津市法學會副會長高紹林舉例說。

天津市法學會會長散襄軍認爲,人工智能是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重要驅動,在帶來巨大貢獻和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風險和挑戰,要想從根本上推動人工智能的蓬勃發展,必須要有法治的保駕護航。

天津市副市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局長董家祿指出,人工智能對於現行法律制度帶來的深刻影響,爲新時代法治建設提出了新的課題。實踐創新需要理論創新的支持,人工智能的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治保障。

5月16日,由天津市委政法委指導、天津市法學會主辦的第三屆世界智能大會“人工智能發展與法治保障”高峯論壇在天津舉行。與會專家學者從人工智能立法、執法、司法和倫理政策層面,圍繞應對人工智能發展應用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進一步完善保障人工智能發展法律制度建設進行了深入研討,達成了關於“人工智能發展與法治保障”的天津共識。

與會人員認爲,人工智能在推動社會高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相應的挑戰。爲了避免人工智能因爲缺乏規矩而成爲“脫繮野馬”,有必要給其套上法治的“繮繩”,運用法治手段爲人工智能發展保駕護航。

人工智能有機遇也有風險

在張鳴起看來,人工智能在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地位,人工智能的發展關乎到國家安全的維護、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和人民羣衆對美好生活的期待,其重要意義毋庸置疑。

“當前,人工智能與民生的保障和改善不斷加速融合,在普通民衆的日常工作、學習、生活中得到深度運用,在智能交通、智能家居、智能醫療等領域創造出更加優越、便捷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張鳴起舉例說。

人工智能越重要,就越要對其加以重視。究其原因,不僅是因爲人工智能所帶來的巨大機遇,還因爲其在發展中伴隨着的巨大風險。

張鳴起認爲,算法是人工智能的核心要件,算法設計者的個人好惡,易於被有意或者無意注入到人工智能算法中,嚴重的就會構成算法歧視,“比如,有的用戶無意中在網站上看了件尺碼寬大的衣服,電商平臺就可能三番五次向其推薦減肥藥等物品,這會讓一些用戶感受到算法對自己身材的歧視”。

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佑海認爲,人工智能在收集、存儲、應用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風險。在收集方面,一些設備在當事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就自行收集用戶信息。在存儲方面,一家或者幾家獨自壟斷用戶信息,一旦泄露後果不堪設想。在應用方面,人工智能依據特定算法,可以全方位瞭解用戶的偏好和需求,極大提升信息的精準分發,可能會對人們生活造成困擾。

“人工智能在造福人類的同時,也可能給人類帶來負面影響甚至是災難。在其發展過程中,很容易引發人身安全、倫理道德、隱私泄露、算法的歧視、知識產權、信息安全、國家和社會安全等諸多風險。”高紹林說。

現有立法仍過於原則粗糙

“我們在享受人工智能帶來的紅利時,也要對它所帶來的風險和挑戰作出及時回應,這就需要通過立法加強引導和規範來趨利避害,保證人工智能的良性發展。”高紹林說。

然而,與人工智能的高速發展相比,相關法律制度的構建速度顯得有些緩慢。

張鳴起指出,立法本身就具有滯後性,在人工智能領域新技術一日千里的態勢下,這一點體現得更加明顯。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對信息公開、公衆參與等法律制度不斷地提出新的挑戰,對新形勢下的立法工作必將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現有立法對人工智能發展的關鍵領域疏於規定,或者規定上過於原則粗糙,諸如人工智能體的民事法律地位的確立問題、刑事責任承擔問題、隱私權的保護問題、著作權的歸屬問題等,目前均缺少明確而細化的立法規定。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人工智能領域由於無法可依、少法可依、有法難依等相關問題,有可能倒逼相關立法的不斷提速和完善。”張鳴起說。

對於備受關注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指出,我國在個人信息和企業數據保護立法方面稍有滯後。目前,仍然沒有系統化的立法出現。但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已經有了一些立法的開展,例如,民法總則、電子商務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明確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規定。此外,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在制定過程中。

建可操作性強剛性立法體系

唯有將人工智能發展納入法治軌道,才能從根本上實現其發展的安全性、可靠性與可控性——這是與會專家學者所達成的共識。

張鳴起指出,運用法治手段爲人工智能發展保駕護航,加強人工智能時代的法治建設,有效解決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的前沿科技對國家治理、社會公平正義的新需求,是當前法學研究和法治實踐的一個重大課題。對此,應當藉助於剛性立法的強制力,進一步規範、調整、優化人工智能引發的社會關係、倫理問題等。

“制定一部兼具前瞻性、科學性、規範性的指導法律,已經成爲社會各界民衆的共同期盼。建議立法機關在民法典等相關法律制定中,增加相關規定。同時優先制定涉及人工智能研發、應用、數據及隱私保護以及預防和懲治人工智能犯罪等相關法律。”張鳴起說。

孫佑海認爲,人工智能的發展,離不開一部反映時代需求的人工智能法以及配套的法規所組成的法律法規體系。現階段,我們正處於人工智能技術的高速發展期,新興技術層出不窮,因此立法不能過細,但是應當制定相應框架性的規定,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人工智能法列入到立法計劃中,併爲此進行一些立法前的準備工作。

“建議明確近期立法工作重點。目前來看,針對人工智能場景進行專門的立法,是比較務實的思路。建議有關部門優先對於無人機的管理、自動駕駛、圖像識別相對成熟的技術應用,制定法律規章,以剛性的法規條款引領秩序。”孫佑海說。

高紹林認爲,當前人工智能發展總體還處於弱人工智能時代,人工智能技術多集中於一些語音識別、圖像識別、自動駕駛等具體應用領域,還沒有形成通用的人工智能。因此,就立法來講,還不具備制定一個完整的人工智能法律制度的客觀基礎。

“人工智能立法規制的路徑,應當主要採取對現行的法律制度進行必要修改的方式,使它能夠適應人工智能的發展,並且爲人工智能進一步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高紹林說。

與會專家學者認爲,人工智能法律規範體系建設應與人工智能發展齊頭並進。要在認真總結、及時確認人工智能發展經驗成果的基礎上,優先在金融、交通、醫療、城市建設等重點領域形成一批行業性指導規範,依照法定程序逐步上升爲地方性法規或規章,最終形成一套富有前瞻性、體現強制力,又有可操作性的剛性立法體系,保障人工智能發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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