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最高院認爲: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版)第十條的規定,銷售侵犯商業祕密所製造的侵權產品並不屬於該法所列明的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故里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被控銷售侵犯商業祕密所製造的侵權產品的行爲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1

二、基本案情

2004年4月8日,四維公司、四維深圳公司以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廣州公司、艾利崑山公司、艾利中國公司(以上四被告爲侵權產品生產者)、裏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以上二被告爲侵權產品銷售者)侵犯其乳化型壓克力感壓膠外加增粘劑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祕密爲,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艾利丹尼森公司等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萬元。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立案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後,經過原告兩次訴訟請求的變更,賠償請求最終被確定爲1.5億,之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准許了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權轉移的請求,將案件收至廣東省高院管轄。

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11月8日作出的(2004) 蘇民三初字第003號民事裁定書記載,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國公司以四維公司、四維深圳公司、上海四維企業有限公司等侵犯其壓敏粘合劑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祕密爲由,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3日受理了該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該案與本案是基於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的糾紛,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時間早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又因級別管轄原因移送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等爲由,裁定將該案移送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四維公司起訴狀的記載,四維公司認爲其主張的“乳化型壓克力感壓膠外加增粘劑技術信息”後來被艾利丹尼森公司在中國申請了“增粘乳液壓敏膠粘劑”專利。因此,四維公司等與艾利丹尼森公司等訟爭的技術祕密均爲壓敏粘合劑技術。

在原審答辯期內,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廣州公司、艾利崑山公司、艾利中國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主要理由有:1.本案移送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可以有效阻止四維公司等的惡意訴訟。2. 因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且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時間晚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關聯案件的立案時間,本案應當移送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認爲: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本案爲侵犯商業祕密糾紛,被告艾利廣州公司的住所地在廣東省廣州市,被告艾利崑山公司和艾利中國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蘇省崑山市,被告裏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的住所地在廣東省佛山市。因此,上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地域上的管轄權。由於部分被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故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又因本案爭議標的大,根據級別管轄的有關規定,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因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轄權。

艾利丹尼森公司等公司不服一審裁判,上訴至最高院。最高院認爲,四維公司、四維深圳公司雖然在起訴狀中指控裏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銷售侵犯原告商業祕密所製造的侵權產品,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銷售侵犯商業祕密所製造的侵權產品並不屬於該法所列明的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故里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被控銷售侵犯商業祕密所製造的侵權產品的行爲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因此,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不能因裏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被控銷售侵犯商業祕密所製造的侵權產品而具有本案的管轄權。一般而言,使用商業祕密的行爲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業祕密的過程,通常是製造侵權產品的過程,當侵權產品製造完成時,使用商業祕密的侵權結果即同時發生,不宜將該侵權產品的銷售地視爲使用商業祕密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因此,雖然四維公司、四維深圳公司指控上訴人艾利丹尼森公司等將被控侵權產品銷往佛山市,但佛山市並不是上訴人艾利丹尼森公司等使用商業祕密行爲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亦不能據此具有本案的管轄權。關於四維公司、四維深圳公司指控的裏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使用侵犯原告商業祕密所製造的侵權產品,因該行爲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故此不能成爲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依據。至於四維公司、四維深圳公司在二審答辯中提及的裏水印刷廠、汾江經營部使用侵權設備和工藝進行分條、切張等,因起訴狀沒有相關記載且其未提交初步證據予以證明,故此亦不能成爲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依據。

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但因本案與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2004)蘇民三初字第003號案件是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的糾紛,且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立案時間早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立案時間,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本案應移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合併審理。原審法院對本案管轄權的認定有誤,應予糾正。

三、評析

(一)銷售侵犯商業祕密產品的行爲不屬於侵犯商業祕密行爲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版)第十條的規定的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包括:“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以及,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爲侵犯商業祕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權行爲不包括銷售、許諾銷售等間接侵權行爲。銷售商不是侵權主體,因此,不能以銷售商住所地作爲侵權行爲地。

(二)侵權結果發生地是侵權行爲直接產生結果的發生地

民事訴訟法(1991年版)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版)第十條的規定侵權行爲,可以得出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侵權地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版)規定的侵權行爲直接實施地和直接的侵權結果發生地。不能包括不屬於侵權行爲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即銷售行爲所在地。

註釋:

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終字第10號判決書。

銷售行爲不屬於侵犯商業祕密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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