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臺新司法解釋 明確破壞環境者將承擔修復賠償責任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

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當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確,被告違反法律法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合理判決被告承擔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發佈會上表示,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堅持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工作原則,由環境資源審判庭或者專門法庭受理、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嚴肅追究損害生態環境責任者的修復和賠償責任,確保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封面新聞記者從發佈會上了解到,截至2019年5月,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30件,其中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14件,審結9件;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16件,審結16件,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全面試行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實踐支持。

據瞭解,該司法解釋共23條,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審理規則等內容。在原告範圍方面,司法解釋明確,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或者受國務院委託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部門可以作爲原告提起訴訟。

在可以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具體情形上,司法解釋明確了可以提起訴訟的三種具體情形,包括髮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以及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情形。

此外,司法解釋第二條還規定了不適用本解釋的兩類情形,並明確了相應的救濟渠道。具體包括兩類案件,一是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人身損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二是因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要求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

在管轄範圍上,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第一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由生態環境損害行爲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並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跨地域、跨流域特點,就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作出明確規定。

爲推進司法民主,保證司法公開公正,主動接受人民監督,司法解釋還明確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應當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江必新在發佈會上指出,這部司法解釋將對推動我國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制度,進一步健全完善涵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普通環境侵權責任訴訟在內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全面加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羣衆環境權益的司法保障,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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