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丈夫突然去世,妻子訴求醫院繼續實施胚胎移植獲法院支持

夫妻在醫院進行“試管嬰兒”移植術過程中,丈夫意外去世,妻子要求醫院履行胚胎移植術遭拒——溫州鹿城區法院日前一審判令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實施胚胎移植術。6月5日,當事人小敏(化名)收到判決書。

2018年10月,小敏與丈夫在溫州某醫院進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簽署了關於治療中可能發生的醫療狀況及權利義務的知情同意書。不幸的是,小敏丈夫突發疾病住院,小敏於是通知醫院進行胚胎冷凍。沒多久,丈夫去世,小敏要求醫院解凍胚胎,進行胚胎移植術,但遭到拒絕。今年3月,小敏將醫院訴至鹿城區法院。

醫院方面表示理解小敏的心情,但其要求不合法律規定。完成“試管嬰兒”生產需經歷體外受精、胚胎移植術兩步。爲確保胚胎質量和成功率,醫院往往培育多個胚胎細胞,過程中涉及冷凍胚胎、產生多胎後是否減胎、禁止性別選擇等問題,實施胚胎植入術前,醫院需和夫妻雙方簽署知情同意書。但小敏丈夫在移植術前去世,無法簽署知情同意書。醫院如在沒取得上述同意書的情況下實施植入術,違反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也違反“單身婦女不得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社會公益原則”。

據介紹,小敏的婆婆已去世,作爲小敏丈夫的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小敏的公公希望血脈延續下去,孩子出生後也願撫養。

法院審理認爲,小敏與丈夫已與醫院簽署《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術同意書》,醫院已爲其實施體外受精術,雙方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並已進入履行階段。雖然小敏丈夫亡故,但不影響後續合同履行。合同的目的在通過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無論是小敏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行爲表現及社會大衆普遍認識,胚胎移植是實現合同目的的必然步驟,屬醫療服務合同的一部分,並沒有違反知情同意原則,醫院在治療中的風險告知是應履行的義務,小敏方已予以認可,不構成後續醫療服務合同的履行障礙。

另外,法院認爲,《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規定的社會公益原則指向單身婦女,而小敏與丈夫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署《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術知情同意書》並已實施體外受精,小敏屬喪偶單身婦女,繼續進行胚胎移植術沒有違反社會公益原則。

在判決書中,法官特別說明,生育權是人的基本權利,在符合倫理道德、法律規則的情形下,不孕不育夫妻藉助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後代是對生命延續的期盼,本案中,夫妻雙方在已接受治療的情況下,丈夫亡故,妻子願接受胚胎植入術生育後代,並已徵得其丈夫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同意,應予尊重和保障。

來源:郭婧 鹿萱/都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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