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驾驶人张某东,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一)驾驶人张某东,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右转弯驶入政府广场时,因对路面观察不够,判断不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其驾驶的车辆与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典型事故案例|又一起因不文明驾驶引发的事故!

一、简要案情:2019年05月23日14时30分许,张某东驾驶宁CCS29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盐池县大水坑镇兴盛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政府广场T形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由郭某玲驾驶的无号“力之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玲受伤,两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根据接报警记录、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驾驶人张某东,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右转弯驶入政府广场时,因对路面观察不够,判断不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其驾驶的车辆与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驾驶人郭某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入户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也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部分原因。

三、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事故认定:

(一)驾驶人张某东,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驾驶人郭某玲,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施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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