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近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滕州市张汪中心卫生院、滕州市聚源化工有限公司3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款70万元。

烟尘超标、外排废水粪大肠菌群超标55倍!滕州3家单位被曝光

近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滕州市张汪中心卫生院、滕州市聚源化工有限公司3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款70万元。

烟尘超标、外排废水粪大肠菌群超标55倍!滕州3家单位被曝光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司法局办公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尘超标、外排废水粪大肠菌群超标55倍!滕州3家单位被曝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