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四、下列纳税业务,纳税人如果在试点实施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仍然可以凭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一些新政策今天起陆续执行!注销流程再优化、缩减!注销公司从此不再难,真的是为会计人减轻了不少的工作量!更重磅的是多项工作证明取消,工作量大减,朋友圈都在转。

7月1日起,企业注销流再简化

会计工作量大减

今天起正式取消!税局新政策!财务工作大大减轻!恭喜会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019年以后

注销公司要注意几点

在政府的扶持政策下,工商注册流程越来越简单化,新设立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但是也有很多企业经营不下去,不了了之,今天给大家总结注销公司的相关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公司注销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4.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公司注销先税务后工商

到税务局办理注销的企业,分为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非一照一码纳税人)和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一照一码纳税人)两种纳税人。

非一照一码纳税人:一定要带上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带着公章到填写表格

一照一码纳税人:带好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带着公章填写表格。

1.有结存发票(含所有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先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未使用的发票,携带作废发票到发票窗口验旧缴销;若发票已经全部填开使用,也需要先到发票窗口验旧发票。

2.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的纳税人在操作完上一步骤后,需要抄税(当月数据),然后填写《注销企业防伪税控设备登记表》,

3.综合窗口注销报税后,纳税人需要到信息中心注销金税盘或税控盘。

4.以上步骤操作完以后,准备注销前需要填写的各种表单,填写完毕以后到综合窗口办理。

(一)增值税申报表:

1.个体户: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填报说明:上季度已申报的只填写本季度的申报表即可;上季度未申报的需要填写上季度以及本季度的申报表。

2.个体户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填报说明:上月份已申报的只填写本月份的申报表即可;上月份未申报的需要填写上月份以及本月份的申报表。

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填报说明:上季度已申报的只填写本季度的申报表即可;上季度未申报的需要填写上季度以及本季度的申报表。

4.一般纳税人企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填报说明:上月份已申报的只填写本月份的申报表即可;上月份未申报的需要填写上月份以及本月份的申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四、特别提示

未完全办理完注销流程的单位,应在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企业存在以下未办结事项,一定要及时处理完毕,不然无法顺利办结注销清税流程:

(1)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

(2)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

(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

(5)存在未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

(6)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

(7)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8)存在报验项目登记未核销;

(9)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

税务办理完毕后,拿到税务出具的《注销税务通知书后》到工商,去工商办理之前要登报注销公司公告(一般登报满45天后再去工商办理注销登记)。

1.到工商先填写注销登记

2.再填写注销备案、公司备案登记表

3.股东会决议、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

4.报纸公告原件

5.清算小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国地税注销证明

会计人工作量大减

大批办税事项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公布,继2018年底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后,再取消15项主要涉及税收优惠办理的税务证明事项。

此次公布取消的15项税务证明事项,有5项属于原本需纳税人专门通过第三方取得的证明,其余10项是纳税人原本需提供的自有法定证照等资料。

此次取消的15项税务证明事项不仅为企业减负,而且还与百姓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减轻了自然人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今天起正式取消!税局新政策!财务工作大大减轻!恭喜会计人

今天起正式取消!税局新政策!财务工作大大减轻!恭喜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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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6月1日起要说再见了

一、6月1日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

今天起正式取消!税局新政策!财务工作大大减轻!恭喜会计人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重点内容: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除外)的具体情形如下: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二、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四、下列纳税业务,纳税人如果在试点实施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仍然可以凭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接收到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一)纳税人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

(二)纳税人2019年5月31日以前(含5月31日)在除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以外的地区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

(三)纳税人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

五、下列纳税业务,纳税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不再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副本。

(一)纳税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内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

(二)纳税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内在除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以外的地区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

六、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七、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8年第49号)同时废止。

此次新规后,只要你缴纳完购置税后,车管所将可以查询到你的交税信息,不需要再额外提交纸质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6月起驾照全国“一证通考”,对没考驾照的会计来说,又是一个好消息

6月1日起,还有一批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利好!

今天起正式取消!税局新政策!财务工作大大减轻!恭喜会计人

1.推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

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无需再提交居住登记凭证。港澳台居民可以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申领。

2.实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异地分科目考试

申请人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期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因工作、学习、生活等需要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申请变更一次考试地。申请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至现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继续参加其他科目考试,已通过的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

3.试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

对在省(区)内异地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登记凭证。

对跨省(区)异地申领的,在办理现所在省任一地居住证后,也可直接在全省范围内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

4.扩大车辆转籍信息网上转递试点

在原有1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试点,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全部推行,同时各省(区)至少再选择1至2个城市推行。

对机动车在试点城市之间转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并办理,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纸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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