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初,江某以舊貨交易商行爲依託,以高利放貸爲主業,通過同學或者朋友的關係,網羅楊某甲等人通過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勢力迅速擴張,逐步形成以枝城爲中心,輻射周邊鄉鎮及農村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據悉,宜都市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併罰判處江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6月4日,宜都市人民法院對以江某爲首的涉黑組織一審公開宣判,該案系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宜都市審結的首起涉黑案件,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據悉,宜都市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併罰判處江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罪對楊某甲等12人判處一年二個月至八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一定數額罰金。

宜昌一

以高利放貸爲主業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初,江某以舊貨交易商行爲依託,以高利放貸爲主業,通過同學或者朋友的關係,網羅楊某甲等人通過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勢力迅速擴張,逐步形成以枝城爲中心,輻射周邊鄉鎮及農村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以江某爲領導者,楊某甲、楊某乙、易某、楊某丙爲積極參加者,黃某甲、王某、徐某、羅某、黃某乙等人爲一般參加者。通過高利放貸,並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違法犯罪活動,積累了一定的經濟實力。同時,通過對組織成員施予經濟上的恩惠、出資組織集體活動和消費、爲組織成員提供食宿及爲在押組織成員提供生活費等手段籠絡人心。

尾隨警車,看守所外喊口號

自2014年以來,該組織實施尋釁滋事18起,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敲詐勒索5起,金額數額巨大;非法拘禁5起;容留他人吸毒2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3起。該組織爲維護其非法利益,樹立非法權威,有組織地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在枝城鎮及周邊鄉村形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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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江某落網後,手下曾某利用江某的影響力,糾集多人駕車開雙閃燈全程尾隨執法押解車輛、在送押前的體檢過程中聚集在宜都市第一人民醫院起鬨滋事,在宜都市看守所外呼喊口號,不聽制止和警告,公然挑戰公安機關執法權威,江某等人的行徑在宜都市枝城鎮、王家畈鎮等地造成了惡劣影響。

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江某糾集被告人楊某甲、楊某乙、易某、楊某丙、黃某甲、王某、徐某、羅某、黃某乙等人,形成了人數衆多、有明確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宜昌一

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及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並用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羣衆,挑釁執法機關權威,在當地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據此,宜都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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