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挪用公款还债,小出纳难逃监察法!

  9月4日,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达社区出纳徐巧儿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作为一名普通的社区工作者,徐巧儿怎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呢?

  债务逼身,她打起社区备用金的主意

  事情要从2016年5月说起,鄞州区民政局面向社会统一招考社工,经过一轮轮的笔试、面试,徐巧儿“过三关斩六将”最终成为了云龙镇云达社区的社工。工作不到2个月,又因工作勤奋、有魄力,而且懂点财务知识,被调至社区出纳岗位,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现金管理、发票报销等。

  本以为日子就会这样平平淡淡、安安稳稳的过下去,谁知家里却突然有了变故。徐巧儿丈夫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店,2017年年初,因合伙人“跑路”,导致店无法经营下去,还欠下大笔外债,背着还债的压力,徐巧儿打起了手中小权的主意。

  2017年3月,徐巧儿利用其提取和保管备用金的职务便利,将一小部分备用金挪出来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事后徐巧儿发现,通过这种方式挪用社区备用金,既可以解她的燃眉之急,又不易被他人发觉,继而每月都采用同样的方式挪用社区备用金。直至2018年6月15日,该镇负责云达社区账目的会计发现了社区备用金余额的异常情况。随即,社区书记、镇财政办主任、会计三人一同找到了徐巧儿。徐巧儿知道东窗事发再也瞒不住了,只能低头承认自己挪用社区备用金的事实。

  如何定性,调查组颇费周章

  案件初核过程很顺利,但是有两个关键问题困扰了调查组的同志。

  “徐巧儿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如果是,那徐巧儿是属于第五类监察对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还是第六类监察对象‘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调查组走访相关部门、调取相应书证,证实云达社区筹建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居委会、居监会等相关机构也没有正式成立。因此,云达社区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作为社区出纳的徐巧儿也就不能归为第五类监察对象。但是,出纳徐巧儿在日常工作中行使的是公权力,应属于第六类监察对象“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云达社区资金的性质问题,究竟是公款还是集体资金?”

  调查组通过查阅社区账目、核实钱款的来源,证实云达社区的资金均来自财政拨款,没有其他自收自支的资金。因此云达社区资金的性质是公款,徐巧儿挪用的社区备用金也属于公款的范畴。

  2018年6月25日,徐巧儿因涉嫌挪用公款被鄞州区监委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核实,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15日,徐巧儿利用其担任云达社区出纳的职务便利,在提取和保管备用金的过程中,采用多报或虚报方式提取备用金12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家庭生活消费,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2018年8月3日,徐巧儿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正式移送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在事后的案件总结会上,调查组组长与大家分享了他的感悟:“《监察法》将监察对象扩大至六类,这样的‘扩容’,让每一名公职人员的头上都悬挂了一把看不见的‘利剑’,‘编外人员’‘临时工’也不再逍遥法外,真正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宁波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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