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使用範圍和使用量的確定,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標準文本、2015年第1號關於批准β-半乳糖苷酶爲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等的公告、2016年第8號關於海藻酸鈣等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公告、2016年第9號關於抗壞血酸棕櫚酸酯(酶法)等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公告、2017年第1號關於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碳酸銨、6-甲基庚醛等9種食品用香料新品種和焦亞硫酸鈉等2種食品添加劑擴大使用範圍的公告、2017年第3號關於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氨基乙酸(羥基乙腈法)等的公告2017年第8號關於愛德萬甜等6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等6種食品添加劑擴大用量和使用範圍的公告、2017年第10號關於食品用香料新品種2-乙酰氧基-3-丁酮、食品添加劑β-環狀糊精等4種擴大使用範圍的公告、2017年第13號關於食品營養強化劑新品種6S-5-甲基四氫葉酸鈣以及氮氣等8種擴大使用範圍的食品添加劑的公告和2018年第2號關於食品工業用酶製劑新品種果糖基轉移酶(又名β-果糖基轉移酶)和食品添加劑單,雙甘油脂肪酸酯等7種擴大使用範圍的公告爲準。

食品添加劑是指爲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爲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天然物質。由於食品工業的快速發展,食品添加劑已經成爲現代食品工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已經成爲食品工業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的重要推動力。在食品添加劑的使用中,除保證其發揮應有的功能和作用外,最重要的是應保證食品的安全衛生。爲了規範食品添加劑的使用、保障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安全性,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頒佈了GB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該標準規定了食品中允許使用的添加劑品種,並詳細規定了使用範圍、使用量。

1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

1.1 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c) 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僞造爲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d) 不應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e) 在達到預期效果的前提下儘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1.2 在下列情況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劑: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b) 作爲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進其感官特性;

d) 便於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者貯藏。

1.3 食品添加劑質量標準

按照本標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規格要求。

1.4 帶入原則

1.4.1在下列情況下食品添加劑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劑)帶入食品中:

a) 根據本標準,食品配料中允許使用該食品添加劑;

b) 食品配料中該添加劑的用量不應超過允許的最大使用量;

c) 應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這些配料,並且食品中該添加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帶入的水平;

d) 由配料帶入食品中的該添加劑的含量應明顯低於直接將其添加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1.4.2當某食品配料作爲特定終產品的原料時,批准用於上述特定終產品的添加劑允許添加到這些食品配料中,同時該添加劑在終產品中的量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標籤上應明確標示該食品配料用於上述特定食品的生產。

2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2.1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相同色澤着色劑、防腐劑、抗氧化劑)在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佔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應超過1。

2.2表A.3規定了表A.2所例外的食品類別,這些食品類別使用添加劑時應符合表A.1的規定。同時,這些食品類別不得使用表A.1規定的其上級食品類別中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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