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有限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二者的相同點有:

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均以自己所認繳的出資爲限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合夥企業之比較II有限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二者的不同點有

一.法律地位不同

1.合夥企業的法律地位

(1)合夥企業是非法人主體,不具有獨立人格,雖然可以作爲訴訟主體,但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合夥企業是非獨立的納稅主體。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合夥企業納稅義務人是合夥人。

2.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1)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法人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享有法人財產權,作爲訴訟主體,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並按照國家稅收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合夥企業之比較

二. 成立的基礎法律文件不同

1.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爲有限合夥企業成立之基礎法律文件,爲內部文件,僅具有對內效力;

2.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的基礎法律文件是公司章程,其功能是約束公司本身,僅具有公開的對外效力,無對外約束力。

三.成立的法律依據不同

1.有限合夥企業的成立,是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條件及程序而成立;

2.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及程序而成立。

四.出資人不同

1.有限合夥企業出資人中:有限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普通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但法律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爲普通合夥人。

2.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沒有限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

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合夥企業之比較

五.出資形式不同

1.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的出資,可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採礦權等)出資,出貨幣必須以所有權出資、土地以使用權出資外,其他財產既可以所有權,又可以使用權出資。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夥人不能以勞務出資,其他出資與普通合夥人出資要求相同。

2.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只有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五種形式,除土地外,其他財產出資只能以所有權出資。

六. 財產性質不同

1.有限合夥企業,爲合夥人按份共有。

2.有限責任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個人財產,所有權歸公司,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

七.組織機構不同

1.對於有限合夥企業組織機構的設立,合夥人可自行約定,法律無強制要求;

2.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治理機構的建立和運行機制有諸多強行性規定。比如:設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設立監事會或監事,設立股東會,如果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需要設立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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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盈餘的分配不同

1.有限合夥企業可以約定,由部分合夥人享有全部盈餘的分配權利;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比例來分享公司利潤。

九.虧損的負擔不同

1.有限合夥企業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普通合夥人還須以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任何一位普通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債務,並不以其出資爲限,即普通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爲限,承擔有限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僅以其出資爲限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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